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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广州就房改房问题征求意见

时间:2023-01-08 08:47:10 | 来源:

今天,分享一篇广州就房改房问题征求意见,希望以下广州就房改房问题征求意见的内容对您有用。

违规购买两套或以上公有住房应实物返售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1月6日至1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进行公示。《通知》提出,违规购买了两套或以上公有住房的,应实物返售。公众对于《通知》的内容有相关意见或建议,可在16日前反馈。

■新快报记者 王彤

可按照1999年成本价补足房款,拥有全部产权

自2000年1月1日起,广州市停止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为妥善解决已购公有住房的后续问题,结合广州实际,《通知》提出,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前补交相关房价款的处理上,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在上市前,如原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拥有全部产权。未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上市前,如原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违规购买两套或以上房改房,有两种处理方法

对于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处理方面,如果职工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了两套或以上公有住房的,且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仍在本人名下的,应当向原产权单位实物返售该住房,返售房价款为原购房款(含补购的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和原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按成本价补交的房价款,下同)。第二,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转移登记至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名下且未上市的,原则上应当实物返售该套住房。确实无法实物返售的,应当按照接受违规处理时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货币返售。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转移至近亲属后,近亲属又将其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近亲属将该住房上市交易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货币返售,同时计收货币返售款利息。2.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转移登记至他人(近亲属除外)名下的,应当按照该住房上市交易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货币返售,同时计收货币返售款利息。

第一次购房面积未达职务下限,可换购或补购

如果职工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了两套或以上公有住房,但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未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并且符合广州市1999年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为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补办换购或补购手续。超标面积按照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交房价款。

若原产权单位不同意作换购或补购处理,职工应当退出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向原产权单位申请按照通知前述规定,将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性质由房改房变更为市场化商品房。如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的,按照通知前述规定处理。

1月16日前,公众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房改指导处,邮编51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到:[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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