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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重点关注高管和股东 银保监会紧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

时间:2023-01-07 08:46:2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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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杨井鑫 北京报道

伴随着银保监会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推进,提升银保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成为了当前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由于股东股权管理不规范,公司治理失灵诱发了一系列金融风险事件,尤其是一些区域性银行风险的发酵,凸显出了强化银保机构公司治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023年1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股份制银行部党支部发布文章称,督促股份制银行提升内部治理水平,从“速度赶超”向“质量提升”转变。其中,着重强调了强化公司治理监管,推动股份制银行健全现代化金融企业制度,实现从源头管控风险。同时,提高股权管理规范化和透明度,把好新股东准入关,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定期评估履职情况。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在银保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股东和高管的制度约束和监管是重中之重。通过近年的一系列风险事件不难发现,股东权力的越位和高管职能的缺位是其根源,而两者也是密切相关。对于监管来说,严格股东资质审查和机构高管履职评价将有利于早期干预金融风险,提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公司治理“重头戏”

2022年12月20日,银保监会首席检查官王朝弟表示,要强化金融改革开放的担当,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抓住“公司治理”这个牛鼻子,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强化股东股权管理,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2022年12月14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的文章。文章称,要加强股东资质穿透审核和股东行为监管,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加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监督,引导金融机构选配政治强业务精的专业团队,不断增强公司治理机构之间和高管人员之间的相互支持相互监督。

2022年12月12日,银保监会公司治理部党支部发表的《全面推进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指出,近年发生的金融风险事件充分表明,相当多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党的领导逐级弱化、股权关系不透明、股东行为不审慎、关联交易不合规等问题。由此,要不断创新公司治理监管的方式和手段,在股东资质审核、治理风险早期干预机制、重点领域乱象整治等多个环节发力,着力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监管方面表示,将强化股东行为监管,对通过隐瞒关联股东信息、股权代持等方式变相谋求控制权的,责令转让股权或者限制股东权利。进一步强化对“三会一层”履职评价和薪酬考核的监督检查,严肃追究不履职、不当履职和不当激励等行为责任。

2022年12月8日,银保监会在2019年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基础上进行修订,发布了新版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修订坚持稳定性的原则,保持现有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的连续性,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补充,重点对评估对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按照监管的说法,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公司治理不健全,频现大股东、高管违法违规乱象。同时,部分金融机构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三会一层”组织架构,但在实际运转中,公司治理有“形”无“神”,内部治理效率较低。此外,还包括出资不实、对银行经营行为进行干预、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中小银行利益等不规范的股东行为。

“中小银行相对于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会更弱一些。”一家国有大行人士透露,一些地方银行涉及股东隐匿、股东代持、抽屉协议等违规行为浮出水面,说明这些机构的公司治理已经失灵,制度的完善仍有待提升。

据了解,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系统提出了银行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和改革的路线图与时间表,尤其是2022年侧重于完善评估制度,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并督促银保机构落实监管评估办法。

“目前监管已经完善了机构股东准入机制,清理了一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股东,银保机构的股东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银保监会相关人士称。

高管评价“不称职”或被撤换

在银保机构的公司治理中,对于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估要求也越来越严格。2022年5月,银保监会在新闻通气会上明确表示,“金融腐败与金融风险互为表里,深度交织。”同一时间,金融风险重灾区的63名银行“一把手”也被采取强制措施。

实际上,高风险银保机构的风险根源往往来自于机构高管的腐败。在银保监会大力推荐清廉金融稳健建设的同时,提升对金融高管干部的履职评估也在稳步的推进中。

2023年1月3日,河北银保监局发布了《河北省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对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性监管,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评价结论。

市场高度关注的是,该规定中明确表示,当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监管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建议上一级管理机构或组织人事主管单位撤换该高管人员。

据了解,按照规定的评价结论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机构高管人员一旦在经营管理业绩差、内部管理差、风险管理差、配合监管差四者中具有情形之一的,即被认定为不称职。其中,涉及到普惠金融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导致重大涉刑案件、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等方面。

“一般情况下,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管履职评价跟机构的整体情况相关,监管会将评级结果向机构的上级单位通报,但是直接建议机构撤换高管的情况比较罕见。在一些风险案件中,银行问责的层级普遍偏低,尤其是在机构的内部问责中,甚至也会有‘背锅’的情况出现。”一位地方监管人士称。

早在2020年,银保监会高层在谈到股份制银行顽疾时称,“个别股份制银行存在一言堂、家长制。”而这种“一言堂”的弊端,就在于很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据统计,2022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的“执纪审查”金融系统接受审查调查的人数高达77人次,其中银行业是金融系统的反腐重点。

一家股份制银行信贷部人士称,由于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管在信贷审批中的话语权较重,容易引发违规贷款情况。一旦出现坏账呆账,银行高管就容易受到牵连被问责。近年来,监管对于银行贷款的现场检查和抽查力度也越来越大,这也让银行更注重业务的合规性。“目前,银行的大部分业务首先要经过合规部的审核,合规部在银行参与的业务范围也是最广的。”

“对银保机构高管进行权力约束和履职评定是非常必要的。银行基层和中层员工都是有业务考核要求的,而银行高管也应该有一个评定。”上述人士认为,相较于普通员工来说,银保机构的“一把手”对机构的作用和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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