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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布企业退市细则 明确主办券商承接机制

时间:2022-02-26 08:49:46 |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昨日,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和中国结算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退市公司挂牌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退市公司配合度不高、主办券商承接机制不畅、确权程序复杂等问题,从制度安排、程序优化等方面明确了“见实效、可落地”的处置措施。

《实施办法》的起草思路包括了坚持稳中求进,适度优化调整。此次制度完善围绕着“坚持前期制度的总体安排,不作根本性调整,同时适应常态化退市的要求”的基本思路开展。对于实践中存在问题、运行不畅的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调整,而对于资本市场普遍适用的制度安排,则予以吸纳借鉴。坚持系统观念,各方协同配合。退市公司及时进入退市板块挂牌是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的重要保障,各方主体应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实事求是,完善程序安排。对于原申请挂牌程序进行优化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申请材料。为主办券商办理确权登记提供便利,实现数据共享。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五方面,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与各方职责。交易所退市公司股票退出交易所、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适用《实施办法》, 公司应当在摘牌后4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明确了退市公司、主办券商、交易所、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的义务或职责。明确主办券商在接收原市场数据至办理完成退市板块登记业务期间,负责退市公司股份的确权和登记。凡应由退市公司办理而未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均由主办券商代为办理。

二是主办券商承接机制制度化。将主办券商确定的时点前移,将主办券商最终的确认时点前移至退市公司摘牌前,为后续的登记确权、挂牌转让预留足够时间。退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聘请主办券商的,由最近一次担任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并明确如证券公司主体发生变更后主办券商的确定方式。将主办券商通过市场化方式主动承接退市公司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主办券商怠于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可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三是优化股票确权登记安排。确定了股票确权登记有关“简化程序、数据共享、线上办理”的总体安排。中国结算提供证券账户及登记数据格式初步转换服务,并尽量精简业务办理材料,大幅降低主办券商信息采集及转换工作量。对于深市证券账户,因可直接在退市板块使用,无需进行证券账户转换;对于沪市证券账户,因暂无法直接在退市板块使用,中国结算为市场提供证券账户初步转换服务。各托管券商应主动报送托管退市公司股份的托管单元,由中国结算进行维护更新并发布,主办券商据此批量填报退市板块业务托管单元。托管券商应采取线上等方式为投资者办理退市公司股份确权及退市板块交易结算手续提供便利。对于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深股通等业务,明确退市公司在摘牌前应发布公告,提示托管券商、投资者及时了结业务,尽量压缩业务规模,减少挂账股份比例。

四是明确挂牌要求与挂牌后的主要制度安排。退市公司挂牌主要由主办券商驱动。并明确了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的负面清单,解散、清算、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退市公司不得进入退市板块。明确了退市过程中限售、回购、股权激励等业务的衔接机制。明确了挂牌后主要制度安排。规定了退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发行的条件,对退市公司的规范运行实施正向激励;明确了退市公司自律管理措施及退市公司强制退出的情形。

五是匹配适度的投资者门槛要求。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个人投资者需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验,且本人名下证券类资产在申请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不受限制。已持有公司股票但不符合以上规定或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个人投资者,只能买卖其持有的退市公司股票。实施新老划断,即《实施办法》正式生效前已开通退市板块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仍可继续买卖退市板块所有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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