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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四次建言关注打拐,阎志们听到总理回应

时间:2022-03-05 21:45:16 | 来源:中国企业家杂志

来源:中国企业家公众号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是本次全国两会上备受代表委员们关注的一个话题。

文|《中国企业家》记者王怡洁 姚赟

编辑|周春林

头图来源丨人民视觉

五年四次建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阎志在两会上亲耳听到了来自国家层面的回应。

3月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李克强表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在之前几次政府工作报告中,相关表述是:“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董事长阎志多年来持续关注防拐反拐。从2018年至今,阎志在五年任期内已经四次提出了关于反拐的建议。今年两会上,他再次提交了一份“关于从严从重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建议”。

与阎志一样关注这一议题的,还有国美零售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刘红宇、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四川启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麒、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等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现在社会上关注反拐的人越来越多,今天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出要‘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有中央的高度重视,有政法机关和相关机构的全力推进,有全社会的关注与努力,我相信‘天下无拐’的那一天一定会到来。”阎志希望这些建议能得到重视,通过加紧推进法制建设,完善社会综合治理,确保每一位妇女、每一个孩子都能拥有自由的空气、安宁的环境和有尊严的生活。

初衷:首先是出于一名父亲的责任

“为什么会持续关注这个议题?我想这首先是出于一名父亲的责任。很多家长在孩子还小的时候,都有过对他们安全的担忧。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就应该给家长以安全感,给孩子以平安的成长空间。”阎志在接受《中国企业家》专访时说道。

从2018年至今,阎志五年四次建言反拐。他在今年提案中的具体建议为:提高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量刑,加大对收买人处罚力度,实行重判重罚,加重对犯罪未遂行为的惩罚力度;组建权责分明的行政主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和儿童加强权益保护和救助;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形成关爱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社会风尚。

在阎志看来,虽然拐卖孩子的现象连年减少,但是即使只发生一起,也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伤害。“所以拐卖儿童犯罪哪怕只有一例,都是我们心里的一根刺,都是大家共同的疼痛,我们也要从严打击。”

记者注意到,阎志的这四份建议,从最初提出“买卖同罪”、提高拐卖犯罪量刑起点,到建议对拐卖未遂行为加重惩处,完善收养机制,推进社会综合治理,有一个逐级变化的过程。“这也是我几年来反复思考、不断完善相关对策建议的结果,其中也得到了一些专业机构、爱心人士的帮助和支持。”他说。

呼吁:利用科技手段“倒查二十年”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是本次全国两会上备受代表委员们关注的一个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启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麒,也提交了一份关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建议。

王麒呼吁,拿出至少“倒查二十年”的决心,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采取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全面调查摸底,尤其针对重点地区,彻底铲除“买方市场”,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建议按照收买与拐卖同罪的原则,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将反拐、惩治收买妇女儿童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问责机制;拿出至少‘倒查二十年’的决心,重拳出击,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彻底清理,破现案、破积案。”

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国美零售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刘红宇表示,近年来,从立法到执法,法院、公安等各方面都做了很大努力。她关注到,公安部还发布了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消息。“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为什么长期以来存在,其实还是取证难、寻找难。”

刘红宇介绍,她将针对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提出多份建议。第一就是提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她呼吁买卖同罪,建议法院审理被拐妇女离婚案件时要听取被拐妇女意愿,同时希望能够推行首次上户口强制检验DNA制度,“从根本上遏制买卖行为的发生,这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措施,通过立法、执法和科技赋能手段。”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也表示,需要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建议在全国持续组织开展强力“打拐”专项行动,完善对被拐妇女的救助安置机制,打击拐卖妇女上下游全犯罪链,推动清查行动常态化。

翟美卿认为,基层治理是打击拐卖人口的前线。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中,尤其在婚姻登记、医疗卫生等领域,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拐卖妇女的情况;大力提升基层社会组织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克服官僚主义,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建设现代化的基层治理体系。

建议:立法、执法和罪名都需要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今年两会期间他提交的是《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七条建议》。朱征夫建议,收买应与拐卖同罪,且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

他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参照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买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或强迫劳动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包括严重精神疾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公安部的专项打拐行动,朱征夫表示“令人鼓舞”,不过也要对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充分认识。他认为,要“拐卖”“收买”一起打,且不能低估打击拐卖、收买犯罪的难度。必要时可动员社会资源参与行动,如可让律师、公益组织等为被害人提供专业和资金上的支持。此外,要严惩一批首恶分子,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将打击行动常态化。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从立法角度也发表了自己的建议。

肖胜方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罪”调整为“拐取妇女、儿童罪”;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调整为“收受被拐取的妇女、儿童罪”。

肖胜方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罪状中使用“买卖”性质的词语,会使“收买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物化被害的妇女儿童,让“收买者”天然地认为,自己对被害妇女享有类似“所有权人与所有物”的权利,进而诱发“收买者”对被害妇女的强奸、虐待、伤害、侮辱等行为。因此,用“拐取”替代“拐卖”“收受”替代“收买”,可以更好揭露犯罪的真实面目、邪恶本质,久而久之也能降低犯罪的发生,也将更符合立法本意。

肖胜方认为,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罪名、罪状的表述,不仅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人格尊严,避免受害妇女、儿童被“商品化”,也能降低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危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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