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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走他人银行卡内现金 以身试法终难逃法网

时间:2022-05-12 08:46:39 | 来源:青海日报

本报记者 魏 爽

【案件回放】2021年9月1日,土某某在银行门口捡到三某某的银行卡,并发现该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次日22时许,土某某来到同德县尕巴松多镇某银行ATM机处分四次将卡内7300元人民币取走。失主三某某报案后,同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人员通过走访调查摸排将土某某锁定并抓获归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土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到ATM机上取钱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银行储蓄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警方提示】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遗失银行卡后,应立即挂失,以防他人利用银行卡取款、转账、消费,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捡到他人信用卡后,应当归还失主或者主动上交银行、公安等部门,切记不可占为己有并冒用。同时,为了自己银行卡安全,建议大家不要把银行卡密码贴在银行卡背后,或者设置较为简单的密码,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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