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爱好者创业的站长之家 – 南方站长网
您的位置:首页 >微商 >

给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戴上“紧箍咒”

时间:2022-08-01 08:47:30 | 来源:晶报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加强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违规施工作业执法。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加强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违规施工作业执法。

中午或夜间违规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受到处罚。 中午或夜间违规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受到处罚。

晶报记者 李果 通讯员 王佩瑶/文、图

午休突闻挖路声,夜寐难扛打桩震,考前工地彻夜响……作为深圳市民,你是否也曾遭受到这些施工噪声的骚扰?从今天(8月1日)起,你再也不用担心了!记者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开始施行。据了解,《管理办法》将细化要求,明确监管,给建设工程单位戴上紧箍咒,切实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满意度,为建设先行示范区夯实基础。

《管理办法》规范施工噪声管理

随着城市发展,人们迫切需要更加美好宜居的生活环境。据统计,噪声污染已成为深圳市环境信访投诉的主要类别,极大地影响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其中,施工噪声投诉长期高居首位,引起了广大市民高度关注。

据记者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建筑工程中午或夜间作业证明,但未明确因“工艺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工艺清单。对于建筑工程中午及夜间作业施工,也缺乏全市统一的核发要求,各区对申请流程、申请材料、申请次数和频率等要求均存在差异,施工单位容易提出质疑,而审批人员工作难度高、问责风险大。这也导致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噪声投诉呈上升趋势。

《管理办法》对相关要求进行明确细化,明确监管要求,统一核发要求,实现了规范施工噪声监管,缓解施工噪声污染问题,建立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核发、监督、查处全链条管理

《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和拆除工程,监管时间为12时至14时,23时至次日7时。

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作业证明核发的相关制度,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核发机构)作业证明核发及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作业证明的核发、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处理施工噪声信访。前海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作业证明的核发工作。

鼓励与居民沟通和谐施工

记者从《管理办法》中看到,在城市建成区属于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可以申请作业证明,这为施工、监理单位合理申请和核发机构规范审批提供了指导依据。

《管理办法》明确不需要连续作业;高考、中考、市级以上庆典或者运动会等特殊时期;申请连续作业时长违反规定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这四种情形不予核发作业证明。

《管理办法》对连续作业时长也进行规定,同一工地连续作业原则上不超过2天,每周累计连续作业不超过4天,连续作业的两个时间段之间应当间隔24小时以上。根据这一原则指导施工单位合理施工,避免因连续施工造成噪声扰民严重。

同时为了鼓励施工单位主动降噪,加强与周围居民沟通。《管理办法》规定了施工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上一次中午或者夜间作业期间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监测场界噪声(昼间和夜间)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近30日内无居民有效投诉的;施工单位与施工场界外200米内所有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所有受影响的居民签订《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谅解协议》,且近30天内无居民有效投诉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连续作业时长,这样既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又有利于民生工程加快施工进度。

明确申请流程,两工作日完成初审

对于此前,各区对申请流程、申请材料、申请次数和频率等要求均存在差异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5个工作日准备资料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站(www.gdzwfw.gov.cn),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自动接收相关材料;或者直接向工程所在地核发机构提出申请。

核发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按要求补正的,不予受理。

核发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作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作业证明,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发的理由。

提前24小时公布,欢迎监督

为了让施工单位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管理办法》提出,申请方在取得作业证明后,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并在施工现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布作业证明,接受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对位于噪声敏感区域或者噪声投诉突出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扩大公布范围,加大公布力度。

《管理办法》明确核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核发作业证明,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已核发的作业证明,核发机构应当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等政府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档案。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施工作业产生噪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依法处理,提高了《管理办法》的约束力。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