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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68岁老人点燃大明湖芦苇赶水鸟,犯放火罪一审被判三缓三

时间:2021-09-03 17:47:54 |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济南68岁老人点燃大明湖芦苇赶水鸟,犯放火罪一审被判三缓三

为了将藏于大明湖芦苇丛中的水鸟赶出,男子刘某某1月16日在大明湖景区点火引燃芦苇,引发火灾。9月2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刑事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依法判处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和修复费用2.7万余元。

庭审现场微信公众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图庭审现场微信公众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图

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9月2日消息,经审理查明,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步行经过济南市历下区大明湖景区幼安桥时,发现桥下有水鸟藏于芦苇丛中,遂用打火机点燃纸张扔至桥下,欲引燃芦苇将水鸟赶出未果。当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再次途经幼安桥欲将水鸟赶出,其将随身携带的纸巾点燃扔至桥下干枯的芦苇之上,又将未熄灭烟头扔至芦苇丛中,纸巾和烟头将桥下芦苇引燃,约一分钟后火势逐渐变大,刘某某见状逃离现场。随后,山东省政府执勤武警、大明湖景区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将火扑灭。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刘某某应当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刘某某赔偿损失及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另据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1月21日通报,1月16日16时36分,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天下第一泉风景区派出所接报警,大明湖景区幼安桥下芦苇丛着火。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明火已被群众和景区工作人员扑灭,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调查走访,确定系刘某某(男,68岁,历下区人)于当天16:30出于好奇,点燃了桥下芦苇丛,引发火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放火罪,被历下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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