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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新冠疫情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09 16:47:0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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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下称“白皮书”)。为发挥典型案例的释法作用,白皮书中特列举了保险类纠纷审判的六大典型案例;其中,关于新冠疫情与保险理赔范围的典型案件引起关注。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对此,北京金融法院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加以具体解释。

2019年3月27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1日0时至2020年3月31日24时),承保范围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双方约定,保险人按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19年3月27日同日,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还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项下营业中断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1日0时至2020年3月31日24时),承保范围为:由营业中断引起的毛利润、租金收入损失及工作成本增加,即由被保险人财产一切险项下可保事故而引起的营业额减少、工作成本增加。

后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相关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内容显示为“此次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原因不在保单承保范围内”。

该案的裁判结果,据白皮书显示,一审法院驳回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北京金融法院的介绍,传染病的暴发通常属于大规模的公共事件,一般属于突发事件,但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可保事故范畴,还应结合保险合同涉及的相关保险条款予以判断。

此外,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在没有排他性约定的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意外事故,应根据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赔付范围的约定,来判断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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