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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将对5年内不能正常使用的充电设施补贴资金予以追缴

时间:2022-07-14 11:46:47 | 来源:电车汇

电车汇消息:7月13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公开征求对《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细则中提出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建成、竣工验收并接入粤易充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不超过20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不超过4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补贴。

其中主要注意的是,细则中提到申领专项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连续正常使用,如果在5年内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以及取消补贴资格(因市政规划调整、土地权属转移、恶劣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影响导致无法履行以上承诺,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主动全额退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后,无须追究其他责任)。

退回补贴的标准为:

(一)第1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二)第2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三)第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80%补贴资金。

(四)第4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50%补贴资金。

(五)第5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20%补贴资金。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对《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规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专项资金管理,我局在2019年制定的《关于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江发改办〔2019〕0413号)基础上,重新组织制定了《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关注江门政府网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右下角公众互动-网上咨询-意见征集页面直接留言;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市政府大院1号楼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资源环境与节能科,建议信封上注明“江门市充电桩补贴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有关修改意见或建议发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箱,并在邮件主题注明“江门市充电桩补贴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字样;

四、通过传真方式传真至0750-3307581;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13日

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20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中央、省财政下达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法依规安排。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补贴资金计划的具体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资金计划下达清算工作。

第五条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协调工作,配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下达清算补贴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江门市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贴资金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资金划转清算工作。

第七条江门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资金清算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内部不对外公开运营等情形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予补贴。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建成并竣工验收(含公交、物流、环卫等专用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接入粤易充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

(四)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五)充电基础设施必须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开展。

(六)在信用江门网上承诺自投运之日起确保正常使用状态不少于五年(市政规划调整、土地权属转移、恶劣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除外)。

第九条申请专项充电基础设施补贴项目按照同时具备接入粤易充平台及竣工验收两项条件的时间节点认定。

第十条补贴资金采用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公交、物流、环卫等专用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等。补贴标准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建成、竣工验收并接入粤易充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不超过20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不超过4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

(二)2023年1月1日之后建成、竣工验收并接入粤易充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标准按照国家、省下达的参考补贴执行。

第十一条本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将会同江门市财政局,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电设施推广应用规模、年度专项补贴资金额度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二条江门市财政局根据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资金分配计划,将收到的补贴资金下达各县(市、区)据实使用,并配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下达清算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每年申报一次,由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申报单位申请的补贴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当属于补贴资金支持范围,范围之外项目不得申报。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方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

(2)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4)设备合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注设备名称及编号等识别信息)。

(5)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合格证、铭牌等可有效证明设备型号及输出功率的材料)及形象照片等。

(6)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或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接入粤易充平台时间节点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五条对申报专项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初审:由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按属地原则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汇总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

复核: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申报材料对各县(市、区)上报项目进行逐一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含项目图片、坐标、现场与申报材料一致性、合格项目清单、不合格项目清单等),对首次未通过审查项目给予限期一次性补充材料告知,通过后可纳入合格项目范围,所有项目审核无误后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发放: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并按项目汇总支出明细、凭证等上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申领专项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连续正常使用,如果在5年内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以及取消补贴资格(因市政规划调整、土地权属转移、恶劣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影响导致无法履行以上承诺,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主动全额退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后,无须追究其他责任)。退回补贴的标准为:

(一)第1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二)第2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三)第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80%补贴资金。

(四)第4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50%补贴资金。

(五)第5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20%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江门市发展改革局和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ND电车汇202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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