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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居有所安”

时间:2022-01-06 08:46:40 | 来源:法治周末

原标题:为了“居有所安”

视觉中国视觉中国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高空抛物和加装电梯等民生治理难题提出了解决办法,保障了民众的居住安全。

明确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深圳市一个年仅6个月的婴儿被从高空抛下的洗护用品瓶子砸中头部,导致脑挫伤、骨折;南京市10岁女孩放学路上被高空抛物砸致重伤;郴州市老人驾驶摩托车路经居民楼时被红砖块砸伤头部……近年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不少悲剧发生。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针对高空抛物致他人损害的,主要施用的是侵权责任法,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该法条在实践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被高空抛物砸中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受害者一方往往会直接选择起诉整栋楼住户。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提出,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相关楼栋的住户需证明存在具体侵权人或自己不是具体侵权行为人,这加重了其证明责任,两方拉锯时,具体侵权人可能就逃脱了责任承担。

为进一步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守护全民“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的责任。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如果已经查到了真正的侵权人,就应当将责任转移给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补偿人的追偿权意味着给予补偿行为是垫付行为,如确定加害人,可追偿,而不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

不仅如此,民法典中还明确了物业公司在高空抛物坠物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和调查义务。为抓出损害“真凶”提供了更大可能。

老旧电梯加装不再一票否决

近年来随着老旧小区改造进程的加快,因加装电梯产生的纠纷开始增多。

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多是坚持居民自愿的原则。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小区进行改造就需要有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才能得以实现。

据了解,在早期电梯加装工作中,很多地方采取的都是“一票否决”:要求在居民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必须获得全体同意,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

在这样“一票否决”的政策下,多地加装电梯工作陷入僵局。低楼层业主多因影响采光、产生噪音、维修维护费用等理由反对加装电梯。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这一局面出现转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申请增设电梯需要由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

民法典通过后,包括合肥市在内的各地方在出台的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政策中,取消了“一票否决”。

2020年9月,绿园小区6号楼一单元业主代表郭某在单元入口处对加装电梯事项及初步设计方案图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11月,在施工时却遭到了一楼两户业主的现场阻挠。在多次调解无果后,进入了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2021年7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认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符合法律规定,对郭某等7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楼户主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同年9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的实施对规范居民素质水平、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正面作用,充分展示了民法典实施后给个人和社会所带来的变化。

业主和物业之间权利义务更加明晰

早年间,房屋业主和物业公司矛盾丛生,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以断水、断电方式催收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极端的处理方式,往往会使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

2021年3月,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物业公司以库尔勒市某小区居民张某连续6年拖欠物业费为由,将其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物业公司称,张某连续6年拖欠物业费用,且长期失联。张某则称:“起初,我没及时交物业费是有原因的,但物业公司直接停水停电,导致房子无法正常居住,之后,我便跟物业公司‘杠’上了。”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查明,张某之前因故未能及时缴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长期对其住房停水停电,导致其无法居住,故拖欠物业费。同年4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最终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了6年相应的物业费。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主任唐洁说,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缴,也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责编: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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