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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侵权第一案”镜鉴:元宇宙平台担责 三大安全风险待解

时间:2022-05-08 08:46:53 |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曲忠芳 李正豪 北京报道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官方披露,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宙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平台“元宇宙”上发布的侵权作品“胖虎打疫苗”,并赔偿原告“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乍看之下,此案的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非常普遍,而且赔偿金额并不具有代表性,本案也并非终审判决。但是,因为该案涉及的“胖虎打疫苗”是一件NFT(非同质化代币)作品,故被法律界人士广泛视为“NFT侵权第一案”。杭州互联网法院指出,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系涉及NFT数字作品的新类型典型案例。

针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作为NFT领域新类型典型案件的示范意义,《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该案原告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并就国内数字藏品火爆可能涉及的技术及安全风险问题,采访了第三方专业人士。

“第一案”的探索及突破

这起侵权纠纷案内容并不复杂,案件文书显示,原告奇策公司发现,在原与宙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Bigverse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售价899元。该作品涉及IP为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动漫形象,作品右下角还带有马千里微博水印。奇策公司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IP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因此将原与宙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后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原与宙公司辩称,自身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由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须承担责任,在事后审查发现侵权后,已经将该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经营的NFT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据此,法院作了前述判决。

张延来告诉记者,NFT是新一代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创新应用。随着大量的数字内容以NFT的方式传播和交易,盗版侵权现象也越来越多。

“与一般互联网上的版权侵权不同,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成侵权NFT上链传播,将导致链上的信息难以清理,目前国内外的NFT交易大多依赖平台完成,从NFT的铸造到上链再到交易都通过平台进行,平台一般通过燃料费(可理解为手续费)、交易佣金等获取收益,在这种新型的版权流转模式中,平台应当对NFT作品承担何种注意义务,在出现侵权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成了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张延来如是说道。

张延来进一步指出,本案从法律层面对NFT发售、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法律责任进行了厘清,进而在发生侵权的情况下,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停止侵权的范围等疑难复杂问题都给出了明确界定。特别是创新了对NFT数字作品停止侵权的承担形式,除了删除线上的作品,还应清理上链后的NFT信息,通过地址黑洞等技术最大范围停止侵权内容的传播。

除此之外,在张延来看来,本案的另一个亮点在于没有使用传统的公证取证,而是采取了以“飞洛印”为代表的区块链电子存证工具作为取证手段,并且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电子存证凭借低成本、高效率和可靠性的特点,对发生在NFT等典型的Web3.0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固证有巨大的应用价值。

NFT作品的三大安全风险

“NFT侵权第一案”的出现,其背景则是当下火爆的元宇宙及数字藏品市场。数字藏品是国内对于NFT的本土化称呼,也是基于国内监管政策框架而去除了NFT代币属性的产物。本报记者观察到,从去年中期开始,国内数字藏品领域吸引了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营销服务商、影视文娱公司、媒体机构的争相进入,据不完全统计,已上线的数字藏品平台已超过50个。一时之间,数字藏品成为一股新的消费潮流。

那么,NFT数字作品的所有权是如何体现的?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执行主任、火大教育校长于佳宁告诉记者,NFT可以理解为基于区块链技术对数字作品打上加密不可篡改的防伪编码,为每一件数字作品赋予独特的标识,保障数字作品的唯一性、真实性、永久性和明确的所有权属性,同时所有权流转历史清晰透明,这样能够有效保护创作者以及持有者的权益。

于佳宁指出,从目前来看,国内的数字藏品平台与海外的NFT交易平台在出售的作品上存在些许差异。首先,数字藏品在二次交易上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大多数数字藏品可以在平台内进行转赠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但并没有完全开放二次交易的权限。其次,根据各家平台的规定,数字藏品持有者仅拥有藏品所有权,而不能获得版权或者仅能获得有限的版权, 持有者不享有对原作品进行加工和修改等的权利,而海外售出的大多数NFT持有者则拥有独立版权。

就在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起《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提出“坚决遏制NFT金融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倡议“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不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分布科技CEO达鸿飞则向记者指出,关于NFT持有人的版权问题,现有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尚无覆盖,主要依赖于NFT发行时平台的相关条款,有的允许所有者无限制地对作品进行商业使用,允许所有者在其基础上制作更广泛的衍生作品,也有的发行时并没有明确的条款。从这一维度来说,当消费者购买NFT作品时,应该了解清楚此作品相关的条款。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初,歌手周杰伦在社交媒体称其拥有的一件NFT作品被盗走。由此,NFT一直主打的上链加密安全引发了广大公众的疑问。

于佳宁指出,区块链系统的安全特性并不意味着每个人的NFT等数字资产都不会被盗。像NFT这样的数字资产存放在链上钱包里,在不出现任何操作失误的情况下是非常安全的。但如果某个用户没有保管好钱包私钥,将私钥或对应的助记词信息泄露给其他人,或者给欺诈者设置的智能合约进行了授权,那么拿到私钥的黑客就可以盗窃其钱包中的NFT。

于佳宁提示广大消费者,目前NFT领域在安全上存在操作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这三大类风险。第一是操作风险,主要指的是用户因不当操作导致私钥泄露而引发的风险,也包括转移资产时填错地址导致资产丢失的风险。第二是技术风险,NFT的背后是智能合约,其中所有的操作都是通过一行行的代码来执行,如果这些代码不完善,很容易被黑客钻空子,对项目进行攻击。另外,也有些钓鱼项目会用欺诈性的活动诱使用户对某个智能合约进行授权,黑客再通过智能合约窃取用户钱包中所有进行过授权的资产。第三类是道德风险,这主要指的是一些项目方以NFT为噱头浑水摸鱼,欺诈用户,骗取用户的数字资产。

达鸿飞也表示,周杰伦藏品被盗是由于误点了钓鱼网站。实际上,上链加密技术是可靠的,用户应该更多地学习区块链智能合约基础知识,切勿随意点击陌生人发送的陌生网站链接,钱包也不要随意进行授权,定时查看清理已经授权过的合约,以保证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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