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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比喻、讲故事……有些律师:以为自己来打官司,没想到当庭搞起了科普

时间:2021-09-04 08:47:56 | 来源:新浪科技综合

来源:果壳

试想,如果你听到这些问题——

“如果你在室内用一盏灯照着植物,引起光合作用,那这种光合作用是‘自然现象’吗?”

“假设这个世界上没有爱因斯坦,是你自己耗资巨大,用粒子回旋加速器做实验,得到了一个质能方程:E=mc²,你觉得这个公式能获得专利吗?”

“这个自体免疫性疾病的测试,你觉得数据下限设置在400不合理,那多少合理呢?700?550?830怎么样?830以上还是以下?”

你认为,你会在哪里?在生物实验室、物理研究所,还是医学论文的答辩现场?

都不是。

这些提问并没有出现在科学家的地盘,而是出现在:法庭。

试剂盒律师当庭讲起了……

质能守恒方程

确切地说,是出现在2011年的美国最高法院。当时,梅奥诊断实验室和医疗诊断设备生产商普罗米修斯的专利诉讼(Mayo v.Prometheus)官司,已经打了8年。

先来认识下这场官司的两方——

上诉方:梅奥诊所旗下的一家诊断测试实验室(以下简称梅奥)

被上诉方:普罗米修斯,一家制药和诊断公司(以下简称普方)。

前情提要是:为了治疗肠胃疾病,双方都要根据一种诊断测试来给患者用药。检测的是药物的代谢物6-硫鸟嘌呤的水平——因为不同人和不同疾病的代谢物水平不一样,医生要根据这个数据确定有效性,为患者针对性地用药。

最初,普方根据自己已有的两项专利,开发出了试剂盒,梅奥一直购买他们的试剂盒使用。直到2004年,梅奥开发了自己的诊断测试,普方向地方法院起诉梅奥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这场官司一路从地方法院打到巡回法院再到最高院。打到最高院时,上诉方变成了梅奥,梅奥的诉求是:申请裁定普罗米修斯公司的专利无效。

我们先简单看一下双方争议中涉及的法条:

美国《专利法》中有这样几条相关规定:

101条规定自然规律、自然现象、抽象概念不能申请专利,除非有很明显多于自然规律、自然现象或抽象概念的元素或元素组合;

102条规定要有创新性(Novelty),也就是不能是别人已经知道或者已经申请的;

103条规定要有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也就是必须明显不同于现有技术。

双方都认同,测试最重要的部分,是测量病人服药后的代谢物水平。普方的专利中包括:当每8 x10^8红细胞中的代谢浓度低于230pmol,就说明需要增加给药的剂量,如果高于400则需要减少剂量。

但梅奥认为,代谢物水平只是人体对药物的反应,属于自然现象,不可以被专利,尤其是普方的试剂盒中包括具体的数字,比如“400及以上”,如果其他实验室用其他方法进行测试,测出来410、520、707,就会侵犯了他们的专利?这是很荒诞的。

而普方的解释是:这些数据不只是自然现象,是用自己的设备对已有自然现象的新应用,是对“自然现象”附加的显著多的元素(符合101条的要求),且产生了有用的数据,本身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满足102,103条)。

这一纷争,其实代表了专利案件中的一种特殊类别:关于自然规律的技术争议——自然规律、自然现象、抽象概念是否可以拥有专利权?如何判断什么是自然法则、自然现象、抽象概念而不是一种新的发明?

比方说,爱因斯坦发现的质能方程能申请专利吗?为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

在这场案件中,梅奥的律师在举例时,就引用了大家都知道且不懂也没关系的质能方程(E=mc²)。律师认为,这个公式呈现的是质量和能量的关系,是一种自然法则,根据专利法,这显然是不能获得专利的——代谢物水平数据也类似,属于一种自然现象,因此不能获得专利。

但普方则认为,自然现象和对自然现象的应用,是不一样的。自然现象是基础,但是你需要使用器械、设备、方法、程序来使用、应用这些基础。这就属于多出来的元素,完全能申请专利。

普方律师举例说:

光合作用是一种自然现象,但是杂交出一种新的品种,就不是自然现象。

法官也非常敏锐:

如果你在室内用一盏灯照着植物,引起光合作用,那这种光合作用是“自然现象”吗?

普方律师紧扣自己的观点:

你可以以“引发光合作用”为灯申请专利,但是你不能只为光合作用申请专利。

法官反问:

假设这个世界上没有爱因斯坦,是你自己耗资巨大,用粒子回旋加速器做实验,得到了一个质能方程:E=mc²,你觉得这个公式能获得专利吗?

普方律师回答:

我们首先需要是一个实体的物品,不能只是一个自然法则,其次也需要是使用机器或其他设备来利用这个法则,在您的例子里,是使用了机器,但是最后得到仍然是一个自然规律。

我们的专利不只是发现这个现象,而且是利用了这个现象产生了有用的信息,并用于医疗实践。

为了论证“只是产生有用信息”就足以获得专利——普方律师举的例子是这样的:

我们一直都有把“产生有用信息”作为专利的传统。

19世纪,就有“用电流寻找矿脉”的发明获得了专利,这个专利并不是说你发现了矿脉,就可以挖矿了——能不能挖,取决于你的财力、矿有多深以及矿的类型,等等。

以前还有在雾中给船只导航的专利,只是一个基于声呐的方法,它不是告诉你必须把掌舵到一个地点去,而只是指示了一种可能的方向。

说明得很贴切了是吧。

但是,最高院经过讨论,认为代谢物水平与治疗功效之间的相关性是自然规律,获得这个数据的步骤,并不是这些规律的应用,而是垄断了相关性——因为这个做法在具体领域里是大家都知道的,前面的步骤只是告诉医生从事他们的常规活动,这种活动通常是不足以把自然规律转变为具有专利资格的应用的。

为了鼓励创新,最高法院最后站在了梅奥一方。

有些法庭,不搞科普不行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对技术的说明和解读本身,往往会引起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冲突。由于知识产权诉讼经常涉及巨大的利益纠纷,所以律师的表现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收益,甚至整个行业未来的技术趋势。

所以,一些尖端技术相关的案件,对知识产权律师的要求也越来越多了:不仅要从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各种方面来考虑,还要了解多种技术应用领域的角度。

除了必备的法学背景,律师们可能还要搞懂锂电池芯片设计、无线通信标准、某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某种磁控胶囊胃镜系统(都是真实案例哦)……

总之,在知识产权法庭,律师可能需要搞懂宇宙中的一切奥秘,并想尽各种办法对法官科普出特色、科普出高度:光把技术要点讲清楚不够,还要强调对方的技术要点跟我们的不同,并尽量争取到法官……

在这种案件中,很多诉讼都涉及到抽象概念,不仅是相关的法理概念,更多是技术本身产生的,没有先例,只能根据过往找到对应的类比物。

这就需要律师们绞尽脑汁想:什么比喻最能表现我们的这个技术?

为了说明“API是啥”

谷歌和甲骨文打起了比喻大战

还有一场著名的知识产权官司,涉及到另一个用得更广泛的技术:电脑程序。

那就是谷歌和甲骨文持续了十年的诉讼。

两家的官司从2010年打到了2021年。谷歌和甲骨文的争议焦点是:谷歌对JAVA中的API接口的使用到底是不是“合理使用”?

API是应用程序接口,谷歌自己开发的接口用了JAVA的API代码中的37个代码段,1万多行,不到谷歌API代码总量的0.1%——甲骨文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谷歌认为有些代码是通用的,只能那么用,自己算是合理使用。

这个案子本身就很有争议,技术界和法律界都有很多不同意见。但在法庭上,这取决于法官怎么理解API接口——它是一个连接工具,又由代码写成,也是一种协议。

问题是:法官们都没写过代码,并不那么懂电脑——为了解释清楚API接口,两边的律师就要大开脑洞,寻找合适的比喻。

谷歌的律师要通过各种类比说明的是:这个接口是通用的、常规的、唯一的,在JAVA里只能这么用;

而甲骨文的律师也要通过各种类比说明:我们的代码具有原创性,拥有版权,要用我们的代码,必须付出相应的足够的对价。

以下是双方律师的部分比喻大战实录:

1、甲骨文律师:打字机键盘

图丨wiki图丨wiki

法官:

如果有人拥有了打字机键盘的著作权,他就可以控制所有作家了?

甲骨文律师:

接口并不像打字机键盘,键盘并没有表达任何内容,它是纯机械产品。

甲骨文律师否定了法官的比喻。因为他要说明代码不是键盘,代码是产生内容的,有“原创性”。

2、谷歌律师:开锁

图丨wiki图丨wiki

法官:

假如你想拿到钱,唯一的办法就是破解保险箱,也不意味着你就可以去破解保险箱——如果你真的想拿到,唯一的办法就是获得许可。

谷歌律师:

如果你取得了保险箱的专利,确实可以把我们挡在外面。

但如果你是写了一本怎么破解保险箱的书,并不意味着你独享破解的权利。书可以有版权,但书里的知识是共享的。

谷歌律师没有直接否定法官的比喻,而是选择了更合适的喻体:人人都可以学的知识。

这个回答非常巧妙,法官在听完之后都停顿了几秒。

3、甲骨文律师:菜单

法官:

就拿菜单来说,你的对方称所有菜单都是按照一样的顺序来写的:开胃菜、主菜、甜点,菜单只能这么写。

甲骨文律师:

如果这种排列是一种标准方法,或者不是原创的,那就不能受保护。

但这个案子并不是菜单这种情况,没有用标准描述。我们填补了30000个空白,每次都用的是从来没有人用过的描述。

甲骨文律师要强调“菜单跟代码不同”,代码不是标准的,是原创的,是没人用过的。

4、谷歌律师:JAVA

法官:

为什么其他公司不用这个接口也可以做出智能手机呢?比如苹果、微软?

谷歌律师:

因为他们用的是不同的语言。就像有的代码用英文写,有的用法语写。

国会的立法也说明,你可以拥有纸面上的这些词语,这些实际的代码,但你不能拥有电脑根据代码实际能做的事。

谷歌律师把编程语言转换成了生活语言,意思是,用别人的语言当然也行,但是我们都用的是JAVA——只能这么用,当然是合理使用。

律师们不仅需要非常谨慎地考虑法官的比喻是否合适,还需要自己主动去用更生活的比喻,简洁地说明自己的立场。

5、哈利·波特!

甲骨文律师:

就拿“哈利·波特”来说,要是有人用这本书的章节名、人物名,还有其他关键部分组合起来,写了一本自己的书,然后出售——这是完全抄袭,获取商业利益,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价值,显然是不公平的。

谷歌律师回应:

API接口不是书的章节名,只是书本身的结构。

一本书有书脊,按照页码顺序排列,这是所有书固有的结构和阅读形式,不是“哈利·波特”独有的。

图丨pixbaby图丨pixbaby

在所有的类比中,和对法官问题的回答中,双方都坚守了各自的要点。

但双方说明的方式略有不同。甲骨文律师为了说明代码的复杂性,会反复说明代码本身;而谷歌的律师更简洁,紧扣“通用+唯一”这两点。

最后的结果是,谷歌赢了。

搞科普不易

法庭上搞科普……更不易

在法庭上,律师们对比喻要非常小心。毕竟,谣言用的比喻通常比科普要简单、日常、深入人心,所以谣言传播起来效果惊人。对方律师当然不是传播谣言,但是在打比方这件事上,让人能听懂、易接受很重要。

在这点上,谷歌的律师做出了很好的展示。回答法官时,他要么说“这个比喻其实对我们有利”(保险箱的比喻)然后开始阐述,要么说“并不是这种情况”(语言的比喻),然后继续用这个比喻扩展,让法官紧扣在实际事物上没有进入代码的坑。

法庭辩论并不是真正的科学研究,而是一种有倾向性的“科普”。律师们的判断力必须准确且迅速,把法官和对方的比喻纳入自己的体系里来应对。

知识产权的诉讼越来越多,需要的各领域的专业人才也越来越多。现在很多法院都有专门的“技术调查官”,广收人才,用科技人才来帮助实现法律公正。科普人面临的难题,律师们也会遇到,比如,如何借用简洁轻松的方式,解释一种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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