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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位背后物权知多少?

时间:2022-12-11 08:45:4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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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惊奇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车辆越来越多,停车位日渐难找。近年来,与停车位相关的纠纷不少,多与车位的物权有关。停车位买了13年才发现面积少了,起诉开发商能得到支持吗?买房送车位使用权,能不能指定车位?小区人防车位权属归谁?本期3个案例,细细道来。

事后追究

●车位用了13年,才发现面积“缩水”

2005年,小张向开发商购买了自家小区107号车位并一直使用。第二年,小张取得了车位的不动产权证,其中记载的车位面积为11.6501平方米。不料,使用13年后,小张却发现车位面积不足,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小张不久前置换了一台SUV汽车,换车后,他发现将车辆停进车位非常困难。疑惑的小张自行测量估算了车位面积,发现车位面积与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不一致。小张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房产证附图重新画出107车位与相邻的108车位之间的分割线,108车位的业主承担协助义务。

开发商则答辩称,车位已实际交付使用十余年,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约定车位以现状按个为单位出售,不以面积计算,双方不作补差。即使车位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其也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应按照涉案车位房产证附图重新画出107车位与108车位之间的间隔线,108车位业主对此承担协助义务。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官张丽表示,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小张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向小张交付面积为11.6501平方米的车位,但开发商自行划线确定了107号及108号车位的范围,向小张交付了面积仅为10.9347平方米的车位,而将107号车位的面积划到了108号车位内,不能视为其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且其多年来从未向小张披露车位存在面积短小的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重新划线后,108号车位的面积仍与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证面积相符,并未影响108号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其应承担协助履行的义务。(杨喜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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