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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不会掉馅饼!400多万元“低价购房”款被骗子挥霍一空……

时间:2021-09-29 16:46:28 | 来源:央视网

原标题:天上不会掉馅饼!400多万元“低价购房”款被骗子挥霍一空……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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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总有一些人愿意相信通过关系或者门道的运作能突破政策规定。实际上,骗子也正是利用这种心理下套设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谎称有特殊渠道能办理经适房指标,买便宜房子。结果朋友带着朋友,一连串导致十几个人上当。被告人拿着诈骗来的400多万元赃款吃喝玩乐还打赏网络主播,到案发时已经分文不剩。

被告人孙某,北京人,今年30岁。2021年2月10日孙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被指控2019年2月至2020年8月间,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实施诈骗多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18万余元。

那么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孙某为何能够不断取得多名被害人的信任接连骗钱呢?这还要从本案的第一名被害人吴某的经历说起。

据被害人吴某的证言,她与孙某是2019年通过朋友结识的,在两人交流过程中,孙某称其朋友的公司可以办理二类经济适用房指标,并称吴某符合相关的指标办理标准,这样的说辞让吴某动了心。那么为何二类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可以被孙某拿来作为一个诈骗的手段呢?

审判长王冲:你朋友的公司怎么就能办这个经济房指标?

被告人 孙某:那具体是我朋友公司他自己的渠道,什么渠道我也不清楚。

审判长 王冲:这个二类经济适用房是什么意思?

被告人 孙某:我那个朋友给我讲大概的意思就是特别便宜。相当于你正常一套房比如说是四五万一平方米的,但是经济适用房这个指标,这个小区里如果有的话也就一万多块钱一平方米。

孙某口中所称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一般是指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在房产证上房屋性质处会标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但是不受经济适用房满5年才能交易的限制,只要取得产权证就可以上市交易。

据被害人吴某的证言称,在两人沟通过程中,孙某曾将所谓成功办理二类经济适用房指标的信息发给吴某,吴某也因此对孙某深信不疑,并积极配合孙某为其转账。

公诉人宣读吴某证言:然后在2019年的7月初,我就将15万元服务费和2万元的好处费都给了孙某。在2020年7月16日,孙某给我发了一个房源表,说我的指标下来了,并称声需要交20万元的特殊房源费。7月17日,我就给他转账20万元,后来孙某又以需要购楼费、楼层费、户型费,向我要了50万元。到了8月25日,这些钱我都打给孙某了。

孙某以缴纳服务费、特殊房源费、锁房费等理由,不断让被害人吴某转账共计人民币87万元。那么吴某的房源指标是否确实像孙某所称的一样,办理成功了呢?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孙某供述:我当时欠了小额贷款,收入也很低,实在还不上,就把这打的17万还了欠款,剩下的钱基本都吃喝玩乐、购物消费了。吴某也一直催问我房子的事情,我就告诉她给她找了几个特殊房源,可以选位置,但还需要特殊房源费,于是她就陆续又给我打了70万元,全部打到了我的银行卡内,这些钱也都用来吃喝玩乐,购物、刷主播礼物、玩游戏充值了。

为借钱编造悲惨经历 八十多万进腰包

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很难关上。除了假意签订合同骗取各种费用,孙某还不惜以亲人的名义,编造各种深陷困境的理由,不断张口向吴某借钱。而此时吴某也并没有对种种借钱行为产生怀疑,就这样八十多万钱款落入被告人孙某的腰包。

孙某在取得吴某的信任后,还与吴某商议让吴某作为代理,介绍客户给孙某,而多名被害人也就此上钩。

那么为何这么多的被害人会轻易相信孙某可以办理二类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呢?原来,孙某在与被害人交流过程中,为了增强被害人对他的信任,便不停向其他被害人宣称此前已有人办理成功,并且指标办理非常火爆。

此外,孙某还与多名被害人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孙某为委托人寻找位于北京市辖区内70年大产权的住宅项目,价格不高于一万五每平方米,而委托人则需要向孙某支付所谓的代办咨询服务费,价格几十万元不等。

孙某谎称自己能够办理相关指标,陆续骗取了多名所谓客户的信任,不过一年多的时间过去后,吴某发现孙某迟迟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兑现承诺,她多次联系孙某索要指标及收据,但孙某最终失去了联系,直到这时吴某才终于发觉自己被骗并向警方报了警。2021年1月9日,消失多天的孙某最终被警方抓捕归案。

赃款被挥霍一空 无法退还

是骗局就会有被戳穿的一天。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从靠诈骗所得补欠债窟窿,再到肆意消费,这400多万元的赃款被他挥霍一空,无法退还。

据被告人孙某称,他并没有工作及经济来源,平常依靠家人的退休金生活,不过孙某的日常消费却并不手软,他也经常贷款却还不上钱。

孙某不断实施诈骗行为后,多笔钱款陆续转到他手里,而孙某的消费也越发升级,400余万元的钱款竟然早已被他挥霍一空,无法退还。

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希望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8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孙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赃款人民币四百一十八万五千元。

(编辑 温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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