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爱好者创业的站长之家 – 南方站长网
您的位置:首页 >科技 >

影响万亿理财,银保监会发文规范理财交易

时间:2021-09-09 10:46:26 | 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影响万亿理财,银保监会发文规范理财交易

【环球网综合报道】9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规范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管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具体包括三点。

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

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三类资产投资管理安排

《办法》第三章对投资交易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对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运作方式进行规范。其中,投资低流动性资产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二是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这类产品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理财公司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高流动性资产的。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理财公司职责认定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短期赎或将收费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对于短期赎回交易,《办法》中称,理财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连续持有少于7日的开放式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理财产品财产。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开放式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对该产品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以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开放式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理财公司还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