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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出借被处罚将产生震慑效果

时间:2021-12-28 18:46:24 | 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账户出借被处罚将产生震慑效果

日前,因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炒作股票,投资者李某被上海证监局处以5万元罚款。这是A股市场首个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被处罚的案例。笔者认为,此举将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震慑效果。

上海证监局的调查表明,从2009年8月至2021年1月21日,上海A公司股东李某将其本人的华泰证券账户出借给A公司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A公司,并由相关人员在A公司办公场所操作李某账户交易“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高达2708.98万元。李某股票账户不仅出借时间较长,且涉及金额较大。

李某成为出借证券账户被处罚的“第一人”,其实与新版证券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以及提高了违规成本有关。比如,旧版(即2005年版)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该条款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法人”,并不涉及到“个人”。也正因如此,此前违规出借或利用他人账户炒股遭受处罚的都是“法人”。个人投资者即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给他(法)人炒股,也不会受到处罚。但新版证券法涵盖了“任何单位与个人”,既包括“法人”,也包括“个人”。因此,李某为之付出代价,也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出借或借入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无论是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给别人从事证券交易,还是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都无法真正将资金持有人进行穿透。客观上,这并不利于监管。前不久,证监会表示要严打“假外资”,其中一大原因是“假外资”通过沪深股通的席位交易,交易时仅显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交易席位无法穿透,容易导致“假外资”逃避监管。出借自己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同样会导致违规者逃避监管。

现实案例中,为了达到触及举牌线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增持股份的目的,违规者常常通过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增持股票。增持股份触及举牌线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于明显的违规行为。而且,此违规行为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会扰乱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当然有必要从严监管。

此外,从证监会通报的多起操纵市场案例看,操纵者往往会运用数十个甚至超过百个证券账户。其中,绝大多数证券账户都是借用的。而动用更多的证券账户,就使操纵市场行为更具隐蔽性,且查处起来也较为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出借自己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交易的行为,也要坚决说“不”。

此次上海证监局对李某出借证券账户供他人炒股的行为进行处罚凸显出市场监管对于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的决心,也必将在市场产生一定的震慑效果。而且,根据新版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罚款金额可达五十万元,违规成本并不低。(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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