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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债务这事躲不掉 侥幸心理不可有

时间:2023-02-05 08:45:5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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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总有些人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处心积虑地逃避债务。当然,也有人因为对债务形式认识不清,从而惹上麻烦。三则案例,诸位看官给评评理。

瞒天过海

●刘某变卖房产逃避债务

向大伯与刘某共同拥有一处房产,二人各占50%的产权份额。由于在生前未立遗嘱,在向大伯去世后,其继承人和刘某为确定房产的继承份额,起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向大伯继承人的50%份额归刘某所有,同时向大伯继承人协助刘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刘某则需在产权变更后的5个月内支付给向大伯的继承人52万元。不过,在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后,刘某却未主动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

无奈之下,向大伯的继承人在2022年年初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点:广州增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增城法院立案执行后,经办法官立即通过线上财产查控系统对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及网络资金财产等进行查询,但并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经过调查发现,在涉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某已将房子卖给余某,并且刘某已收齐房屋买卖款项合计136万元,房子现已登记在余某名下,但钱却被刘某分多笔转出。

好一招瞒天过海之计。随后,经办法官通知刘某到庭接受询问,刘某辩称款项已经用于偿还其所欠的其他债务及投资,但刘某承诺将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支付全部款项。“非常严肃地告诉你,你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不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经办法官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对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

但到了约定还款日期,向大伯继承人依旧没有收到刘某的转账。在核实刘某确实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后,增城法院向增城区公安分局发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将刘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刘某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此时,刘某的儿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主动联系经办法官,并代刘某支付了全部款项,案件在法院与公安机关的联动下顺利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总有一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无视法律权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甚至试图通过转移、藏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等待他们的也将是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高京)

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欠债

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在创业初期,很多经营者为了便于决策管理,往往会选择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但由于只有一个股东,缺乏股东之间的权利监督与制衡,不免存在股东个人资金与公司资产频繁往来甚至是混同的情形。

B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在2019年10月24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一人股东为张某。2020年,该公司与A公司产生纠纷。

A公司与B公司原系商业合作伙伴,A公司根据B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及产品规格加工生产家居产品,B公司则提供加工场地并支付加工费及租金。2020年3月19日,双方对过往账目进行对账,发现B公司欠A公司加工费382660元。2020年3月23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上述情况。

后来B公司迟迟未能足额支付欠款,A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欠款,并要求股东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却辩称其在担任股东期间已如实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存在出资不到位、财产混同的情形,故不应当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地点: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结果: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加工费382660元,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为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我国现行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B公司拖欠A公司加工款382660元,有A公司提供的证明、往来明细账、欠条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关于A公司要求B公司立即支付加工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张某系B公司(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故张某应对其经营期间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喜茵)

愿望落空

●全家倒腾房产欲逃债

“如意算盘”终落空

2014年,小龙向黄某借了40万元,逾期未归还本息。于是,黄某遂诉至法院。2016年,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小龙向黄某归还借款本息。

小龙有一套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房屋,为逃避债务,在2016年时小龙和父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龙将房屋以1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父亲,但龙父实际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而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龙父。

后来,小龙始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黄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小龙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黄某一直未能实现债权。之后,黄某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请求确认龙氏父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龙父未实际付款,遂判决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

败诉后,为了躲避债款,小龙又生一计。他又与其父母签订仲裁协议。随后,龙母作为仲裁申请人,以龙氏父子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取得仲裁裁决后,龙母转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债权人黄某以小龙与其父母恶意串通虚假仲裁、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市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龙母不服裁定,提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依据:本案中,黄某作为龙某的债权人,对龙某将案涉房屋无偿过户给龙父的行为提起了债权人撤销之诉,法院判决确认龙氏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龙某与其父母在明知前述生效判决已经确认龙某将案涉房屋转让给龙父的行为无效的情况下,仍签订仲裁协议,并由龙母提出仲裁申请,三人隐瞒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事实,以龙氏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证据提起仲裁,其行为属于虚构法律关系、恶意申请仲裁,导致黄某的合法债权未能实现,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杨喜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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