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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乱象:大部分人是挂名,有公司让独董把一年的签字页都先签了

时间:2021-11-26 14:46:00 | 来源:观察者网

原标题:独董乱象:大部分人是挂名,有公司让独董把一年的签字页都先签了 来源:第一财经

安然(化名)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的独董,在和记者交流中,她谈到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一件至今让她难忘的事情。

“上市公司拿来一摞纸,让我把这一年的签字页全都预先签了,之后上市公司再慢慢往里面填充内容,比如‘第X届第X次会议’...”她向第一财经记者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况。

“我知道业内不少公司的独董是这么干的,但我不敢,虽然不能完全做到客观独立,但每次签署公告,我需要有自己的判断。”安然说道。

据安然和另一位会计师出身的独董李华(化名)介绍,类似乱象其实在独董界并不罕见。而康美赔偿案一审判决结果——5名独立董事被判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它就像一颗炸弹,将以往潜藏的行业乱象炸了出来。”李华对记者表示。

安然和李华均对记者表示,这次任期结束后,自己不打算再当独董了,称风险太大,“实在不划算”。

大家都开60迈,我怎么能开40迈?

针对此前公司独立董事业界存在的一系列乱象,李华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有条路限速40迈,但此前之所以没有一辆车按照限速规定行驶,基本都是60迈—70迈。因为如果你的车只开40迈,后面车子可能就朝你按喇叭了。”

也就是说,以往其实有不少独立董事都没有按照规定行事,没有真正尽到“专业独立第三方,多把一道关”的责任,只是随大流,成为了相关上市公司的“签字机器”。

安然对第一财经记者说道:“举个例子,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里有这么一条:独董可以提议聘用中介机构,给上市公司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作为独立董事的判断依据。”

记者也在某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中找到了相应的条款。

该公司独董工作制度第十条显示:“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然而,安然和李华均对记者表示,尽管已经制定了相应制度,但“现实中很难执行”。

“虽然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但我又不蹲在里面上班,公司的财务数据究竟是真还是假很难判断。“李华向记者表示。

据他介绍,每家上市公司都有自己的审计机构、律所和券商。“他们都签字了,我觉得我也可以签了。”李华称。

那么,如果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持怀疑态度,独董是否可以聘请外部第三方机构出具独立的财务报告呢?

现实中,该条款的制度安排很难执行。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是有很强的时间限制的,当审计机构、律所、券商即将审批完成时,一位独董很难站出来说‘对不起,我不能确认这份年报,需要另外找一家第三方机构来审计’。”安然说道。

首先,上市企业不会找一个完全陌生的人来担任独董之职,独董很难摆脱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另外,一家审计机构往往与上市企业是长期合作关系,对该企业的业务和财务数据相对比较熟悉。如果此时独董找来另外一家审计机构,再把该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再熟悉一遍,必定是一件非常耗时、耗力的工作。

“如果重新审核,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或将大大延期,这对各方来说是一项非常巨大的损失。”安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安然称,中小型上市公司大部分独董一年薪资在5万—10万元之间,大部分人也就“挂一下名、签个字”。“如果你硬要认真负责核实每一项财务数据,反倒有点像‘把车速降低到40迈,后面的人冲你按喇叭’。”

安然表示,这次康美案连带赔偿责任事件,就好比“有交警突然过来了,将这条路上行驶的车均按超速处理”,康美的独董们正好撞到了枪口上。

上述两位独董均表示,康美赔偿案一审判决结果是好事,给独董们“敲了一记警钟”,避免了更多劣币驱逐良币的事件发生。

他们同时表示,如果后续监管一直严格执法,那么后续大家都将认真履行独董职责;但如果是“一阵风”,则“大部分车辆可能又开回到60迈、70迈了”。

“独董人才信息库”机制是否可行

制定独董规则的本意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券商之外再建一个第三方审核机构,给上市公司多把一道关。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鹏表示:“上市公司独董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特点。作为董事会成员之一,除了《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赋予独董特别职权,包括重大关联交易应在独董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一些法定事项需要独董发表独立意见等。之所以建立这样的制度,是希望独董能够帮助企业规范经营活动,防止经营者侵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发生。”

如何通过制度的完善,真正让独董们落实工作职责呢?

河北省企业联合会曾经发表的一篇名为《以美国相关制度为镜鉴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论文,给当前我国企业独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建议。

论文称,目前我国企业的独董聘选机制其实并不完善。

一般情况下,独立董事先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提名,最后由股东大会任命。这样的聘选程序不得不让人怀疑其独立性。

例如,在“宝万之争”中,有独立董事因存在潜在利益关联回避表决;媒体报道称,某大型上市公司2019年任命的独董是董事长的“闺蜜”,等等。这样的任命形式加上潜在关系,如何保持独董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做出的决策是否本着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为目标?这是亟待相关上市公司解决的问题。

上述论文的作者在文中表示,相关调查显示,统计范围内的企业约有62%的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推选,37%的独立董事由第一大股东推选。部分公司任命独立董事往往只是走个过场。

公司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权力,对独立董事的任命进行操控,找自己的朋友、熟人来担任这个职位,违背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最初目的。

该论文的作者建议,我国上市公司聘选独立董事的机制,可以借鉴美国先由SEC或者有关部门建立独立董事协会,使独立董事更加职业化,独立于企业内部人员。再通过外部董事协会创建董事人才信息库,设置人才档案,将每位独立董事的学历、就职单位、工作经历、有无违法记录等信息录入电子档案中。各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相关申请,在独立董事会协会的信息库中聘用适合自己公司的独立董事人选。

另外,为保证独立董事个人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加入外部独立董事协会必须通过笔试与实践两种考核,确保独立董事的业务能力符合条件要求。

协会可根据每位独立董事的个人专业水平和业务水平出席会议,将个人声誉、参会次数等因素各方面综合起来,每年年末进行一次评定打分,录入人才信息库。

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可以阅览人才库中的备选独立董事。这样既督促了独立董事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为企业给予独立意见,也避免了独立董事因为有过多的兼职导致“在职不当职”的现象。

(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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