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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着妻子疯狂打赏女主播250万!去世后,钱能要回来吗?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2-04-28 00:00:40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图源丨图虫图源丨图虫

作者丨朱英子 编辑丨曾芳、刘巷

43岁的甄珍(化名)在婚后第12年成了寡妇。

也因此,在整理丈夫杨海(化名)的遗物时她才发现,近一年间,丈夫背着她在短视频平台上打赏主播陈心(化名)近1.3w次,累计金额达250万元。

同时,甄珍发现,杨海一直与陈心用微信聊天并线下见面,购物记录显示,其陆续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卷发棒、中秋月饼、唇膏、床垫等,收件人为陈心。

2021年,甄珍将陈心与短视频平台方告上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主张被告方返还打赏金额。

“最近几年此类纠纷明显增多,多为男性打赏女主播,且打赏金额一般较高,从数万到几十万不等。”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在夫妻间的财产纠纷中,需要对财产处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等多个核心难点争议进行审理认定,认定结论也会直接影响财产的归属。

打赏属于消费,而非赠与

2008年11月22日,甄珍与杨海登记结婚。

自2018年6月开始,杨海开始在抖音上观看直播并进行充值、打赏,直至2020年6月去世。

在这近两年间,杨海充值金额多达一千四百多笔,其中多以百元、千元为主,累计换成了25595336抖币,并使用“抖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包括陈心在内的“抖音”平台主播,交易“抖币”个数从个位数到五位数不等,交易次数达12961次,其中打赏给陈心的虚拟礼物合计消费25438646个“抖币”。

而根据抖音的规则,充值1元可以获得10个“抖币”。

也就是说,杨海打赏的金额约254万元。

也就是从2018年11月开始,杨海与陈心通过微信聊天。

2019年2月3日,杨海向陈心发送一张截图及微信:“决定好娶你了。”

陈心则回复:“我完全看不懂这么深奥的东西。”“哎呦,你看的都是好的一面。”

2019年2月12日,杨海通过微信告知陈心送她的礼物已在路上,估计2月15日到,会比节日晚一天,并发送微信:“我说送女朋友。”

期间,杨海陆续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卷发棒、中秋月饼、唇膏、床垫等,收件人为陈心。

杨海去世后,甄珍据此认为,杨海未经甄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损害了甄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甄珍有权予以否认并要求退回。

对此,陈心辩称,杨海的充值、发送虚拟道具的行为为文化和娱乐服务消费行为,而日常家事范围涵盖必要的日常文化消费及娱乐,抖音平台作为外部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

此外,陈心和抖音均提到,杨海属于高收入人群,其生前的充值、打赏行为系其精神消费行为,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

“打赏金额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

陈心主张,经查,杨海共投资了上海索入之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弘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投资额高达2100万。就杨海经济实力水平而言,涉案金额属于其正常合理消费范围,显然不属于当时家庭生活经营需要。

法院亦提出,抖音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人力上,都难以就杨海的充值、打赏行为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审查和判断,且甄珍也未能举证证明抖音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杨海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法院表示,随着大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日常生活所需除了物质需求外,还应包括精神需求。杨海将观看直播作为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在抖音平台长期、多次充值、打赏,甄珍也未在期间内发现充值、打赏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故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畴,应为有权处分。

2022年4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已有的相关案例发现:

法院对于个人在合法网络平台上打赏的行为认定为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对于主张平台返还财产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但是一旦有证据认定打赏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法院会要求主播返还收到的打赏提成,而平台方无需返还。

夏海龙表示,从裁判结果来看,司法观点已经达成共识,即打赏人与直播平台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与主播个人不存在赠与关系。

“只要不存在明显违背婚姻道德等公序良俗的情形,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原告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请。”他说道。

何种程度为违背公序良俗?

甄珍的主张第二个理由便是,杨海向陈心赠与财物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她认为,杨海和陈心长期线下见面、赠送实体礼物,杨海将陈心视为情人,在七夕等节日也曾向陈心赠送礼物,已超过正常男女的交往范畴,而非普通的主播和粉丝关系。

法院则对此表示:

杨海的充值行为针对的是“抖音”平台,与陈心无关,充值本身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打赏尽管针对的是陈心,但甄珍提交的杨海单方面向陈心赠送礼物、发送暧昧短信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海与杨心之间存在其他不正当关系。

因此,杨海、陈心及抖音平台的行为均未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影响杨海充值、打赏行为的效力。

最终,法院判定案涉合同应界定为网络服务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驳回了甄珍的全部诉讼请求。

夏海龙指出,假如打赏者与主播在正常的网络服务关系之外还存在违背婚姻、家庭伦理的不正当关系,则打赏者的网络打赏就很有可能被认为不属于网络消费行为,而属于针对主播个人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也可以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要求平台、主播返还收到的打赏价金。

记者查询到,2021年12月份披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便是如此。

在(2020)辽0102民初17658号一案中,男方与一女主播通过映客平台相识,男方通过平台向女主播频繁“打赏”,后二人互加微信开始聊天,并线下见面,发展为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有证据表明在女主播与男方接触后不久就明知男方已婚。

最后认定,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主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即向女主播赠与现金、微信转账、直播平台打赏提成,为其购买手机靓号、奢侈品,支付机票及酒店住宿费用,并为其购买房产提供大额现金、支付中介费及房产装修定金等,前述款项的处置未征得男方妻子的同意,该赠与行为侵害了其妻子的共同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女主播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

在返还“打赏”费用认定环节,法院提出,男方与直播平台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且“打赏”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网络平台“打赏”行为有效。

但男方通过“映客”平台为女主播“打赏”金额共计约200万元,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该“打赏”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男方的妻子有权要求接受“打赏”方返还财产。

“打赏”费用中,平台收取的40%系男方与直播平台的合同行为,不应由女主播返还;女主播提成60%即约12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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