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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恶意投诉当维权

时间:2022-08-11 09:45:35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您好!我们提起的确认不侵犯著作权案胜诉了,法院不仅认定我们不侵权,还判决对方构成对我们的不正当竞争!如今,该案判决书已在浙江金华地区的电商圈内传开,大家再也不惧怕被恶意投诉了。”在拿到法院判决书后,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延军第一时间给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发来了微信。

王延军代理的是一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他的当事人义乌酷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酷沃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屡次被投诉侵犯他人著作权,产品链接因此被电商平台删除。无奈之下,酷沃公司将上海高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高缔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下称义乌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酷沃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高缔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对酷沃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据了解,浙江金华的很多电商都曾遇到过类似情形,该案的处理对遏制恶意投诉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恶意投诉终被判侵权

成立于2016年的酷沃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瓷砖贴纸的厂商,几年下来,生意做的还算是风生水起。2019年,酷沃公司入驻某电商平台后,开始重点拓展线上业务。然而,2020年12月18日的一起投诉打破了他们的平静。

“我们收到了该电商平台发送的侵权通知,称我们销售的产品侵犯了高缔公司名为《创意瓷砖贴系列》(下称涉案图案)的著作权。我们觉得很诧异,因为我们产品所使用的图案拥有完整且合法的授权文件。另外,经比对后发现,涉案图案公开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而我们使用的授权图片公开时间是2017年10月22日,从时间上来看,我们被授权使用的作品根本没有接触涉案图案的可能。”酷沃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随后,酷沃公司两次向该电商平台提出反通知,并递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不过,该电商平台以材料缺少完整授权链接及缺少在先公开发表依据、投诉人高缔公司不接受反通知等理由,认定酷沃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删除了相关产品链接。

再三权衡后,酷沃公司将高缔公司及该电商平台起诉至义乌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未侵犯高缔公司的著作权,判令高缔公司因恶意投诉构成对酷沃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此外,酷沃公司还请求判令该电商平台恢复涉案产品的链接。

对于酷沃公司的起诉,高缔公司认为自己对涉案图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涉案图案的著作权,在发现酷沃公司涉嫌侵权时向平台投诉,自己有权利基础,并非恶意投诉。另外,根据该电商平台的侵权处理规则,第一次投诉并不会对被投诉方进行扣分,因此酷沃公司并未因高缔公司的投诉有任何扣分或者降权,酷沃公司也没有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因此,高缔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该电商平台则认为其对涉案产品链接的处理有理有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义乌法院结合双方的举证,支持了酷沃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并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等相关规定,酌情判令高缔公司赔偿酷沃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对于酷沃公司关于该电商平台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该电商平台已经明确无法恢复涉案产品链接,故酷沃公司关于恢复产品链接的诉讼请求在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不予以支持。

据了解,高缔公司已履行该案判决。本报记者就该案联系采访高缔公司代理人,对方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留存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确认不侵权之讼是知识产权诉讼中较为特别的诉讼类型,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确认自己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实现定纷止争、防止后续纠纷发生的目的。而该案同其他案件相比,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该案审判长吴晨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当事人是不能直接提出损害赔偿的。但在该案中,被告明知自己并非涉案图案的原创作者,却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并以此向电商平台发起投诉,导致涉案产品链接被删除。原告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损害赔偿,这实际上是确认不侵权之诉加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合议庭在审理时曾就能否一并解决两项诉请进行多次讨论,最终考虑到为了能实质解决争议,也为了避免诉累,合议庭决定一并处理。

“另外,确认不侵权的逻辑前提是相关知识产权为被告享有,而该案被告其实并不享有著作权,其对自身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实际是清楚的,但在原告提供了相关作品真实权利人材料的情况下,被告没有更加审慎审查自己的权利基础,未向电商平台撤回投诉,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因此,该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恶意投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吴晨播表示,该案提醒其他投诉者在发起投诉之前,应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状况十分了解,权利基础要足够稳定。

在王延军看来,该案的处理有两点启示意义值得关注。一方面,是对电商平台责任的约束。法院虽然没有判决该电商平台承担责任,但亦要求该电商平台在接受著作权侵权投诉时需要更加审慎。这提示其他电商平台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投诉时,要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更加审慎的处理,对投诉人的所谓作品,特别是创作底稿及完成时间等进行核实,对被投诉人的反通知文件也要深入核实,而不是将链接一删了之。否则一旦当事人追究起来,平台也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该案还表明,基于不同类型的数据在不同案件中的价值评价,单个数据也是具有市场价值的。比如,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就考虑到涉案产品链接被删除后,会导致流量损失,并且在链接无法恢复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使用新的销售链接并达到先前的流量会产生推广费用等恢复成本。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田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