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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搬家?可能是隐秘的新型售假

时间:2021-12-21 10:56:19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网店搬家?可能是隐秘的新型售假

21世纪经济报道王峰北京报道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大量跨平台盗用商家爆款商品图片的现象。对于消费者来说,以为是原创网店“搬家”,却极可能因此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对于原创网店来说,表面上是商品图片被盗版,实际上可能是网店流量和口碑流失。

对此应如何监管?

实践中,以图片版权侵权进行打击往往收效甚微,图片盗版的赔偿额很低,每张甚至只有几百元,且文化执法部门力量有限。近期,江苏、浙江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将“网店搬家”式侵权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加大了打击力度。

在近日举行的电商行业盗图抄店行为规制暨反不正当竞争研讨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监督部主任张德志认为,“网店盗图的本质并非是为了图片,而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盗图商家所售的往往是假冒伪劣商品,属于变异的新型售假行为。”

重罚“盗图抄店”

近期,有天猫网店向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反映,其网店内热销产品原创图片及有关创意被另一平台某网店大量盗用。

经过调查,盗图网店的店主以前是天猫网店的职工,离职后自己开设网店,并销售与天猫网店相同类型产品。盗图店主大量盗用了“老东家”的原创图片及产品质检报告,部分图片的摆放与举报人几乎一致,同时,在其网店中还多次出现原创图片上的商标文字。

(一“真”一“假”两个网店的图片 来源: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官微)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其行为影响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对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误导,对盗图店主立案调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官微文章介绍,这是全国首例网店跨平台盗图不正当竞争案。

近期,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接到举报,称其天猫店铺热销第一名产品的页面设计被另一个平台的商家“搬家”,被盗的图片包括产品图片、图片中所描述的文字、附带的产品遮光度检验报告等。

今年7月,柯桥区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被举报人下架该产品。截至查获日,被举报人已成交该网页产品157次,违法经营额17288.59元。执法人员对盗图店主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为由,对其罚款13830.87元。

10月底,山西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一家跨平台“盗图抄店”网店给予10.5万元重罚。涉案店铺擅自使用天猫某原创商家的商标、产品主图、商品详情页等,涉嫌违法金额达380万元。

盗的不只是图片

对于原创商家而言,损失的并非几张图片而已。

一位原创女装网店店主称,她的一款爆款商品的图片被其他平台盗用了330多次,多家店铺显示“已拼10万+”。被盗图后,她家的爆款大衣销量断崖式下跌,大促也只卖几百件。而在2017年双11,一天就卖了3万多件。

而盗图商家的商品却是“山寨货”。“我把盗我们图的商品买来一看,完全不是一个东西。我们用的是纯羊毛,光面料七八十块钱一米;盗图假货的一米就二十多块钱。”她说。

上述太原盗图案中原创网店的知识产权代表介绍,该店并没有分店,但接到消费者投诉,说在社交电商买了他家商品,收到东西后货不对板。

“我们按图索骥一查,发现太原这家网店直接盗了带我们商标的图,连商品详情页工厂信息都照着抄。我们向监管部门举报之前,也在找侵权商家所在的平台维权,但是推动不了。这次监管部门迅速下架了侵权链接,给予行政处罚,还发现了对方1分钱刷单的问题。”他说。

压实平台治理责任

与传统售假模式直接贴假商标不同的是,这类跨平台的盗图抄店恶意竞争行为显得更为隐秘,消费者无法一眼识别所买商品是否为假货,看到盗来的同款图,常误以为是正品,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

在近日举行的电商行业盗图抄店行为规制暨反不正当竞争研讨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监督部主任张德志认为,“盗图抄店”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甚至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他呼吁,对这类现象,执法部门应多管齐下,对反复盗图抄店者应予以民事、行政、刑事追责,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及中小商家的创新创造,促进消费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研讨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局一级巡视员杨洪丰表示,解决互联网领域的商业顽疾,净化网络市场环境,需要多方齐抓共管,各大电商平台积极作为,提升合规能力水平,畅通投诉处理机制,对盗图抄店的平台要加大巡查管理力度,对纵容甚至包庇盗图抄店的,要压实平台治理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发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网络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要求做了全面细化。

其中,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就属于被禁止的混淆行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余军认为,从违法动机和违法行为的客观效果看,网店盗图抄店的目的并不在于通过侵犯著作权、商标权而获取这方面的不法利益,而是利用图片来宣传商品的内涵,其实质还是获取不正当竞争机会,提高商品交易机会,尽管其违法行为的客观效果具有侵犯多重法益的特征,但最显著的特征仍在于侵犯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

深圳综合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曹钟雄也指出,数字信息混淆成为假冒伪劣和盗版侵权的重要方式,“一键盗图”“一键搬店”跟随的全产链贩假制假,小处看伤害的是企业,大处看是对商业秩序的破坏,长期看削弱的则是中国制造和中国创新。

(作者:王峰 编辑:钟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