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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说案丨检察机关不捕率达29.9% “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效用明显

时间:2021-12-14 22:46:51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21说案丨检察机关不捕率达29.9% “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效用明显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 李玉敏 徐世祯 北京报道

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发布了《少捕慎诉慎押的检察实践》。文中显示,当下发案数较多的犯“罪”主要是醉驾、盗窃、诈骗这些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因此,认为,在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所占比例不断提升的新时代,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当其时。

近日,最高检还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最高检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捕率为29.9%,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15.0%,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49.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

为何会有这一变化?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今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最高检最新数据也表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开始发挥良好的效用。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初衷是什么?司法实践中各方反响如何?社会效果怎么样?

2021年12月9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新发展”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最高检的领导和高校专家学者、知名律师等围绕这一话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暴力犯罪大幅下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研究政策室高景峰主任在研讨会上表示,今年4月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制定今年工作要点时,将“少捕慎诉慎押”明确成为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从一种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高景峰主任解释到,现在着重强调“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近20年来刑事犯罪结果发生了很大变化。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8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管制拘役等。这给司法实践过程当中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提出了现实的要求。

其次,“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也是贯彻宪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必然要求,2004年我们的宪法明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吴宏耀教授也认为,“少捕慎诉慎押”积极价值在于,现在的犯罪人已经不再是20年前所针对暴力犯罪的嫌疑人,社会恶性很小,有没有必要把他送到监狱去,贴上一个犯罪的标签。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也表示,这一两年来,最高检先后就企业合规、少捕慎诉慎押的问题,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正切合了我国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嫌的一些犯罪问题。由于当下案件大幅攀升、羁押、定罪判刑等问题非常凸显,所以推出这两项措施,非常重要,既对企业和企业家是一种保护,也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文明和谦和。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黄永副主任从立法机关的视角提出了刑事合规与“少捕慎诉慎押”相关问题。他认为,在刑事领域,“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实际上并非解决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问题,而是解决如何达到企业治理的理想状态,从而实现企业的效益,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问题。

浙江大学法学院王敏远教授认为,由于犯罪形势发生变化,大多轻罪通过逮捕的方式来办理刑事案件的必要性大大降低,因此“少捕慎诉慎押”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职权机关正确办案。此前“以捕代侦、以羁代侦”的方式导致错误的概率很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后,往往容易一错到底,所以减少逮捕很重要。

他还认为,实现“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需要重视五方面内容:第一,回归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应当贯彻落实保障人权,规制职权机关两个基本点。第二,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和程序空间,比如羁押要件审查程序等。第三,应该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尤其是辩护律师的意见。第四,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第五,应该调整跟“少捕慎诉慎押”相关的司法政策,因为政策不协调,通常将影响到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宽严相济而不是一刀切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处长纪丙学认为,“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得宽,慎重羁押,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减少羁押。宽严相济是一个基本的遵循,而少捕慎诉慎押是具体的政策引领,一定要全面理解,不能搞一刀切,片面化、简单化。

纪丙学也强调,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诉讼的各个环节,需要公安和司法机关优化衔接上形成合力。据介绍,现在高检院正在联合最高法院、公安部等研究制定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强制措施的意见,初稿已经基本成型,下一步进行完善。

纪丙学还透露,审查逮捕环节,将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危险性的量化评估机制,高检院在北京、河北、山西等11个省市开启量化评估。同时,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运用这项措施实现了全方面的监管。

据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管,以往只有“关起来”才能“管得住”的犯罪嫌疑人,如今在非羁押状态下也能通过科技手段实现进行有效监管。

《检察日报》消息也显示,早在2012年,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为了防止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发生脱逃现象,就研发了智能监管系统,并不断改进完善和实践运用。

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在“城市大脑”“健康码”等国内领先的大数据技术基础上,成功研发非羁押人员数字监管系统(下称“非羁码”),通过在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上安装“非羁码”App,由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科技,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全方位、全时段、无死角监管。自2020年9月在杭州市范围推广以来,适用“非羁码”人数达到1.9万余人,无一人脱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81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分别是证据条件、刑法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法条规定得明明白白,三个方面都是逮捕的条件,没有必要性的,没有危险性的,即使满足前两个条件逮捕也不是合法的,必要性是逮捕的必备条件”。因此,他认为这方面落实得还不太好。他认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逮捕会逃跑,或者干扰做人作证等情况,有这些情况之后刑事诉讼就会遇到障碍,所以有必要逮捕他”。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李训虎教授也赞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逮捕三个条件,证据条件、罪责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一般认为逮捕的三个条件呈并列关系,必须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实施逮捕。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通过最高检公布的数据,发现今年1-9月最高检起诉的高达127万,不起诉的23万。其中,排名第一的是危险驾驶罪,其次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呈爆炸性增长。为此,他建议这样的轻罪入刑也应当慎重。

用好现有工具还是推动修法?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认为,“少捕慎押”是强制措施的慎用问题,在我们现行法律里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我们现存问题是没有把法律所做的规定用好用足,只要把已有的法律规定激活、用足,少捕慎押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没有实践上的大问题。

但是“慎诉”在现行法律的慎重起诉这个工具箱里面,能够让检察机关使用的手段,尤其不起诉是专门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当中的极端案件才可以使用。

因此,顾永忠教授建议,要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入到成年人案件中,与酌定不起诉进行搭配,成为一种复合型的、阶梯式的、相辅相成的裁量不起诉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洪淇教授也提示到,审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从1992年到2011年下降是比较明显的,从百分之百左右降到75%。2011年酒驾开始入罪,从74%降到现在49.7%。如果我们考虑现在的酒驾占到了20%左右,剔除这20%,实际上下降并不是特别明显。因此,“少捕慎诉慎押”非常及时,未来有很大的空间。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王珺主任在研讨中也表示,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列举可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大部分基于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比如情节非常轻微、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谅解且已经履行的。在实务当中有些案件从开始就存在这些情形,并不是发生新的情况,有的情况是家属已经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并且进行了退赔,但是嫌疑人拒绝认罪认罚。所以在案件事实和证据基本没有变化,以及在嫌疑人拒绝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前面检察官批准逮捕了,后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官又对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无论从法理还是人情上都是不太可能发生的情况。

王珺主任认为,从诉讼效率和企业合规经营的角度看,这一系列制度将认罪认罚作为非羁押的前提条件,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如果从辩护律师的角度,从有罪无罪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最常见的,在案件的证据明显不充足,指控罪名明显不成立的情况下,企业家为了实现自己的人身自由,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会利用现在比较利好的刑事司法政策,利用现有的认罪认罚制度,违心的做出认罪妥协。还有当事人要求律师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要求律师放弃无罪辩护,不要跟公诉人对抗的情况。如果只是一味的根据认罪认罚来情形作为判断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反而不利于我们坚持证明标准,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也不利于公民对我们的司法树立信心。

(作者:李玉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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