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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整顿楼市:将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时间:2021-10-22 16:46:50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山西整顿楼市:将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印发《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方案》称,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治、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销号禁言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方案》提到,整治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物业服务。

具体整治内容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

1.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问题。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未取得土地和规划许可即开工建设和销售,或者超规划建设,导致购房人难以办理产权证书;未按规定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收取的购房款未全部进入监管专用账户;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等。

2.商品房交付使用中的问题。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实际交付房屋质量、设备及装修与购房合同、广告宣传以及样板房严重不一致,房屋存在渗漏、裂缝等质量问题且不积极帮助业主解决。

二、房屋交易

1.商品房销售中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售款、“茶水费”等费用;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变相涨价;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一房多卖;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未按照规定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一套一标,不标明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标明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代收代办费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如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未公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未同时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2.房地产经纪服务中的问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未按规定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房地产经纪人员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非法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签订“阴阳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

3.房地产估价服务中的问题。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备案等级承揽估价业务;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三、住房租赁

住房租赁市场中的问题。住房租赁企业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逃避监管;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缩短租期,随意提高租金,单方面解除合同,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住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款;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四、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并侵占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公共收费停车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投诉电话等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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