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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铸造”数字作品《胖虎打疫苗》被诉侵权案终审有果,详情是……

时间:2023-01-31 15:45:4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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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下称NFT)数字作品应运而生,相关交易平台也随之涌现出来。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争议也开始浮出水面。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对“铸造”数字作品《胖虎打疫苗》被诉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被告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与宙公司)的上诉,维持了杭州互联网法院所作原与宙公司立即删除在其平台上发布的NFT数字作品,赔偿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奇策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4000元的一审判决。据了解,该案是浙江法院审理的首起涉NFT数字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擅将作品上传网络

奇策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经营范围为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制作服务、创意产品设计、研发等。2021年3月,奇策公司与马千里签订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马千里创作的“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独占性授权,包括著作权财产权和制止侵权等权利。

原与宙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等。原与宙公司负责经营Bigverse平台,该平台是一家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用户可以在上面发布数字作品,并申请“铸造”拟发布作品的NFT。在“铸造”完成后,用户可通过平台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易。“铸造”指的是用户将图片等资产进行数字化,然后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标识的过程。

王某是Bigverse平台的注册用户,其上传了名为《胖虎打疫苗》的作品,并“铸造”成为NFT数字作品。2021年12月4日,其他用户向王某支付899元购买作品《胖虎打疫苗》,后于2022年3月4日因“作品涉及搬运”被退款。

奇策公司主张,王某在平台上“铸造”完成并进行交易的作品右下角带有微博水印“不二马大叔”(即马千里),根据常理可以判断该作品直接复制于“不二马大叔”的微博。在此情况下,原与宙公司作为专业平台应知作品存在侵权可能性,其本应对作者及图片来源进行进一步核实,但却放任作品发布,未就作品权属来源进行任何检索,属于帮助侵权行为。基于此,奇策公司将原与宙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并主张经济损失等共计10万元。

终审判决平台担责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NFT数字作品的“铸造”流程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该行为使得“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被复制到网络服务器;在交易平台上以出售为目的呈现NFT数字作品,作品在被呈现的情况下,该展示行为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当NFT交易平台注册用户支付对价后,即成为平台上公开显示的该NFT数字作品的所有者。因此,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一部数字作品的每一个复制件均被一串独一无二的元数据所指代,产生“唯一性”“稀缺性”等效果,因此当一件数字作品复制件以NFT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上时,就被特定化为一个具体的数字商品,NFT交易实质上是数字商品所有权转移。王某未经许可通过Bigverse平台交易《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该平台在NFT数字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数字作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故其应对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此,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原与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中院,其主要理由为:在涉案作品“铸造”时,Bigverse平台未向用户收取“铸造”费用;一审判决对平台审核义务的要求过高,在用户上传作品前,平台不存在接触到作品的可能性,无法进行权利审查;涉案作品图片背景是白色的,水印同样是白色的,后台背景也是白色的,审核人员在审核时难以识别等。

杭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构建良性发展机制

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重要应用,契合了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了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趋势和需求。NFT数字作品克服了传统数字化作品无法特定化、流转过程中易被复制等缺点。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法律明确规制NFT数字作品及相关交易平台,在此背景下,该案的司法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指引性。

该案二审审判长王玲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合议组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于相关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该案件首次对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进行界定,提出除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外,交易平台经营者还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确认NFT数字作品“铸造者”具有适当的权利,平台预防侵权合理措施的审查介入时间应当提前到用户“铸造”NFT数字作品之时。

王玲介绍,NFT数字作品交易流程涉及网络用户上传“铸造”、上架发布、出售转让三个阶段,其中仅在上架发布阶段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此时既可以是不以受让为条件的在线浏览,也可以是在线受让之后的下载、浏览等方式,而在NFT数字作品出售转让阶段,不再涉及复制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基于NFT数字作品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NFT数字作品的产生和取得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交易平台注册用户将他人作品‘铸造’为数字作品,不仅侵犯了他人著作权,还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势必影响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安全,破坏交易平台的信任机制和交易秩序。”王玲表示,要构建公开透明、可信可溯源的链上数字作品新生态,一方面,需要规范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促使其在法律制度框架内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应当赋予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必要的自主决策权,由其根据具体的作品和权利类型、自身经营需要、产业发展要求等实际情形自主决定采取合乎法律规范的具体审查措施。(赵振廷)

(编辑: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