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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法小微 | 上了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能不能退出?法律有规定

时间:2022-06-10 10:46:48 | 来源:海淀法院网

俗话说覆水难收

因未履行生效判决

一旦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是不是往后就要行动受限

寸步难行?

先别急着下结论,看看这个故事再说。

小叶和小云是好闺蜜,小云毕业后为创业向小叶借了25万元。谁知遇到新冠肺炎疫情,小云的事业受到打击,眼瞅着到了还款期限,却拿不出一分钱。

在小叶的申请下,法院对小云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小云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小云的人生是不是将要一片灰暗?

的确,被执行人一旦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想要解除可没那么容易,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9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这一规定,既是给执迷不悟的人应有的惩罚,也是给情有可原的人一次机会。

本案中,执行法官考虑到小云并非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为了推动小云还款,便把两人凑到了一起。

法官:你俩是好闺蜜,这么多年的感情基础,互相还不了解吗?小云的公司很有发展前景,只是一时陷入困境,不如暂时解除对小云的限制消费措施。

小叶:我同意法官的和解建议。

小云:谢谢你们!我会努力经营公司,尽快还钱。

恢复“自由身”的小云每天往来各地拓展事业,终于在约定期内还清了欠款。

这段“法内开恩”的故事看似简单,但在具体实施中,法律规定一点不含糊。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明确几类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规定: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让败诉方无路可走并非法院最终目的,保障判决有效地执行才是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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