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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评论丨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并不意味着否定婚姻制度的价值

时间:2023-02-01 19:45:1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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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与婚姻登记脱钩,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家庭和生育文化变迁历史进程中,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选择与尝试

近日,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取消数量限制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热议。修订后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将从2月15日起执行,其中,生育登记与婚姻状况不再挂钩成为最大关注点。“鼓励婚外生育?”“是可以不结婚想生就生吗?”部分网友对此提出了疑问。我们不妨从生育登记政策与婚姻登记之间的关系、进行生育登记与结婚登记的利弊等方面来“认识”一下生育登记。

在两孩政策前,夫妻进行生育审批取得生育服务证后,才能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此时,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实质上是行政审批,与夫妻能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息息相关。该阶段将生育审批与婚姻挂钩,重在实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

后来2015年、202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两次修订,全面二孩和三孩政策陆续出台,生育登记的使命更侧重于更好地落实关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系列政策文件,向生育者公平地提供生育公共卫生服务,更好发挥其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功能。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将之前“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修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从“夫妻”到“公民”,扩展了接受生育公共卫生服务的对象,即除夫妻外,将实践中有生育需求和意愿的未婚先孕者、单身女性等人群纳入生育公共卫生服务范畴,一是可以更好地提供生育公共卫生服务,简化相关程序;二是有助于发挥其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功能;三是体现政府鼓励生育和对非婚生育权利的认可与包容。

从更好地为生育者提供生育卫生服务方面来看,《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第9、10条规定,有生育意愿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办理生育登记服务的职责,经其办理生育登记后,应将生育登记信息提供给辖区内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机构应积极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若不进行生育登记,可能难以享受上述服务。

虽说人口再生产是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但婚姻并非是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唯一路径。因此,生育登记与婚姻登记脱钩,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家庭和生育文化变迁历史进程中,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选择与尝试。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否定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现文化传承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和功能。而且当事人之间有无婚姻关系,其权利义务必然是不同的。

结婚登记是当事人建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方式。未经结婚登记者,不受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则主要体现夫妻一方依法可享有相关权利,非婚同居者则不享有这些权利。比如,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婚姻期间收入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无特别约定者,夫妻适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财产制度;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权、离婚经济帮助权和离婚损害赔偿权;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权和要求对方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权利等。

因而相对来说,进行结婚登记对女性的权益保障更为有利,女性在面对婚恋和生育时还应谨慎作出选择。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贺海燕(法学博士)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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