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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儿童化妆品法规出台,儿童化妆品需有特定标识

时间:2021-10-09 10:45:16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最严儿童化妆品法规出台,儿童化妆品需有特定标识

10月8日,《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正式发布,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监管所发布的法规文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儿童化妆品安全可谓事无巨细,如首次提出不得宣称“食品级”“可食用”,儿童牙膏也按此规定管理。

儿童化妆品需有特定标识

从整体来看,《管理规定》全文共22条规定,涉及内容包括儿童化妆品的定义、标签要求、配方原则、安全评估要求、生产/经营(含线上)要求、注册备案管理、生产/经营监管、抽检监测等与儿童化妆品相关的各个环节。

截自国家药监局官网

首先,《管理规定》对儿童化妆品的定义进行了阐述,即: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此定义较此前《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的定义更加具体和细化。

《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且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不仅如此,《管理规定》还提出,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据悉,6月1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意见稿时,已面向全社会征集了儿童化妆品标志,不过目前该标志暂未发布。

药监局表示,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且儿童化妆品标志另行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规定》还指出,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此外,《管理规定》还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标签上采用防伪技术等手段方便消费者识别、选择合法产品。

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

据悉,在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颁布的《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了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遵循的“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三大原则。

上述三大原则中包含了“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需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等内容。

截自《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截自《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与此同时,按照《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还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

不可宣称“食品级”“可食用”

除了明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外, 《管理规定》还首次指出了“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截自《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截自《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了,“儿童牙膏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而此前意见稿中并未提及儿童牙膏管理方式。

众所周知,当前市面上有不少儿童牙膏是以“食品级”或“可食用”作为卖点,并将这些词语印在了包装上,而儿童牙膏包装上含有食品相关图案的现象也不胜枚举。此外,青眼还看到在各大电商平台上,部分儿童润唇膏、儿童口红等产品也宣称“可食用”。“随着《管理规定》的正式出台,也就意味着上述行为均需要进行更正了。”有业内人士如是说道。

据悉,此前的意见稿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由此可见,《管理规定》相较意见稿的条款设置更为周密。

重点监管 加大检查频次

《管理规定》要求,抽样检验发现儿童化妆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指出,对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规定》还特别指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以及儿童化妆品销售行为较为集中的化妆品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截自《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截自《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不仅如此,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也应当将儿童化妆品作为年度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重点类别。

“严苛”“滴水不漏”“算是从意见稿到正式文件出台最快的一次了”……不少行业人士在看到上述文件后均感慨《管理规定》出台的速度之快和监管之严。

的确如此,从今年5月3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消费安全认知调研”;到6月18日《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再到《管理规定》正式出台,总时长不过4月有余。正如一位资深行业人士所言:“从该法规出台的时间线中都不难看出,国家对儿童化妆品监管的重视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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