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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夫人又折兵”!恶意抢注终是一场空……

时间:2022-06-30 11:45:09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持续批量恶意抢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了对申请人作出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宣告相关商标无效的行政裁决外,能否从民事层面对其加以惩处?被抢注方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又该如何弥补?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申请商标被判不正当竞争并赔偿160万元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业界就此展开了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热议。

“近年来,我国通过修法立规、提升商标审查质量、加强行政执法、纳入信用体系等综合手段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权利人也通过异议、无效宣告及诉讼等方式,主动维护自身权益。但大量恶意注册商标的申请人除了无法获准注册商标的官费损失之外,几乎不用承担任何经济利益方面的其他责任,被抢注方在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也无法得到弥补。”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此情况下,有必要探索商标恶意注册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让恶意注册人承担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给被抢注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主张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可以看出商标法承认商标申请行为有可能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构成侵权行为,也有可能侵犯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权利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蒋利玮表示,商标法虽然规定了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等程序予以救济,但是并没有排除当事人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

“如果认为对商标申请行为主张民事赔偿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无异于认为商标申请行为可以豁免民事责任。在商标法已经明确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下,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造成损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明显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精神。”蒋利玮指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是滥用商标申请权利的行为,造成在先权利人损失的,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今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前述案件中认定被告持续批量恶意抢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但考虑到该案中被告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导致原告不断通过采取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乃至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前述案件的典型意义中指出。

赔偿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前述案件中认为,涉案被诉侵权的抢注商标均已被宣告无效、不准予注册、被撤销而处于无效状态或由被告主动申请撤回或申请注销,本无需再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鉴于其商标抢注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侵权成本低,如果不判令其停止继续实施抢注行为,则原告需要不断采取提起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仅原告需要花费大量成本,还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针对其所请求保护的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继续实施抢注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实施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可见商标法认可恶意申请商标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蒋利玮表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前述案件中认定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亦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被告应对其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鉴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为被告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利,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令被告承担160万元的赔偿责任。

“针对持续批量恶意商标抢注行为,该案通过判令被告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规制,有助于克服现有行政保护的局限性,可以更加有力地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该案中,判令被告后续停止申请注册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60万元,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恶意抢注商标及为恶意注册商标提供代理服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