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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大厂打官司,主要是想讨什么说法?

时间:2021-11-25 09:46:54 | 来源:财经杂志-财经E法

互联网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件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包括音乐作品、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占有一定比重。

文 "《财经》E法 殷继

一、前言

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9.2万亿元,占GDP比重38.6%,位居世界第二。数字经济保持了9.7%的高位增长速度,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在国民经济中地位愈发重要。数字经济活力迸发离不开中国互联网企业的贡献,目前中国已有11家企业进入全球互联网企业市值前三十强,一些头部互联网企业凭借技术创新、网络规模效应迅速发展壮大。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也时有发生,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诉讼领域,对于司法审判也不断提出新的挑战。

为此,《财经》E法团队分别梳理了垂直领域排名靠前App所属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件,以及全国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诉讼案件,分析垂直领域中各互联网企业的诉争焦点,以及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涉诉案件分布情况,探讨互联网企业之间诉讼聚焦的业务领域和相关特征,以对未来行业诉争领域的变动作出前瞻。

二、整体概况

头部互联网企业在各业务领域的竞争情况随着自身业务拓展、行业交错和集中、竞争加剧等原因各自产生诉讼,不仅聚集于同一垂直领域,也存在跨平台的情形。本项研究对于已公开的判决文书(包括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及裁定书)进行整理后发现,近几年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诉讼案件仍聚焦在知识产权领域,最为集中的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一类型,原告从管辖法院的选择来看倾向于选择“客场”,未发现头部互联网企业胜诉率与归属地法院存在关联。

(一)互联网企业诉讼多集中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占比高达99%

互联网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件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包括音乐作品、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占有一定比重。从Top3 App所属企业之间的诉讼来看,此类诉讼在生活、美食佳饮、娱乐、音乐、摄影与录音等类别App中较为集中。从“涉及企业”来看,主要有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百度、网易等5家公司。这类案件具有特点是:案情相似、案件批量发起、证据链条完整,原告往往能获得较高胜诉率。从统计结果来看,此类案件约占互联网公司之间99%,且作为原告的主诉一方都在此类案件中胜诉。

(二)头部互联网企业多选择“客场”作战

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头部互联网企业除了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之外,还可以选择“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等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进行诉讼,这就意味着作为原告的互联网企业,可在企业注册地的“主场”进行起诉,也可在很大范围内选择全国各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从案例统计结果上来看,当头部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原告时,往往倾向于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例如:阿里巴巴作为一审原告时,约有71.42%的案件由广州、深圳两地法院审理;腾讯作为一审原告时,约有85.51%的案件由北京的法院审理。

从判决结果来看,胜诉率和原告身份关联较大,并未发现在“主客场”进行诉讼对胜诉率产生影响。从头部互联网企业在归属地所在的法院的胜诉率来看,并未发现头部互联网企业胜诉率与归属地法院存在关联。

(三)互联网企业间诉讼存在大量“和解撤诉”“按撤诉处理”情况

从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诉讼来看,大量案件存在“撤诉和解”或因为其他事由而申请撤诉的情况,尤其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通常而言,知识产权维权案件,证据客观性较强,专业人士容易对案件的胜负做出判断。此外,大企业作原告时,往往因内部考核压力,可随时撤回起诉以管理案件的胜诉率。例如,在“阿里与腾讯”两方之间有890份裁决书,其中超半数的案件显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旨在通过收集、整理近几年垂直领域中“头部App”所属的各互联网企业的诉讼案件和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各类涉诉案件,分析垂直领域中各互联网企业的诉争焦点,以及分析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各类涉诉案件分布情况,以及探讨互联网企业之间诉讼聚焦的业务领域。

(一)数据库的选取

本研究判决文书的数据库采用商业数据库Alpha(https://alphalawyer.cn/home)收集互联网企业之间诉讼公开的民事判决文书,涉及的文书类型有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及裁定书。选取Alpha数据库原因是,该数据收录案件较为齐全,且对大量案例进行“标注”便于进行统计分析。

(二)研究样本案例的选取

本研究将以两个维度来分析互联网行业近几年来的诉争情况,第一个维度以“产品”展开,即分析头部App所归属的互联网公司之间产生诉讼案件,选取了每个领域行业排名前三位的App;第二个维度以“头部互联网企业”展开,分析国内前十家互联网企业近几年在各类涉诉案件的分布情况。

1、“产品”维度

以“产品”维度分析“头部App”所属的垂直领域进行分类,选择“头部App”所在类别中竞品之间的诉讼情况。由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将App的常见业务类型分为39类,但考虑不少“超级App”存在多项业务功能,无法准确归于某一类型。因此,本项研究参考应用市场的分类,并采用App Store的分类。

根据App Store把App分类共有25类,分别为:报刊杂志、财务、参考资料、导航、儿童、工具、购物、健康健美、教育、旅游、美食佳饮、软件开发、商务、社交、摄影与录像、生活、体育、天气、图书、图形和设计、效率、新闻、医疗、音乐、娱乐。剔除新闻类(App Store无排名)和软件开发类(App受众为专业开发人员),本研究采取2021年10月5日当天App Store(中国)25类中的23类“免费App”的排行榜前三名作为研究对象。

2、“头部互联网企业”维度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2020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研究报告(2020)》,从中国互联网企业的经营状况、创新能力、行业影响力等多个维度,将阿里巴巴、腾讯、美团、百度、京东、网易、拼多多、小桔、字节跳动和腾讯娱乐列为中国互联网企业的Top10。故因此,本研究将上述10家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诉讼案例纳入分析,另外考虑到研究样本案例的可操作性,仅收录一审判决书。

四、“头部App”所属公司之间的诉争情况

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体现在产品及服务的竞争,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App为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载体,“头部App”所属公司之间的诉讼可体现近年来移动互联网竞争状况。

(一)“头部App”的选取

App Store将App分为25类,“新闻”类别App排行榜暂时停止更新,“软件开发工具”类别考虑到受众目标为专业开发者,两者都从中剔除,共计23类。

(二)23类Top3头部App的诉讼情况

从App Store中23个类别的Top3头部App排行榜来看,在5个类别的垂直领域中Top3 App所属公司之间存在诉讼情况,分别是:“美食佳饮”“摄影与录像”“生活”“音乐”“娱乐”等。

■该类别中的App所属公司之间存在诉讼

■该类别中的App所属公司之间不存在诉讼

表一:23类Top3头部App在各垂直领域的诉讼情况

(三)Top3头部App在垂直领域的诉争情况

1、美食佳饮:饿了么vs.美团外卖

根据检索,饿了么所属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团外卖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共产生4起诉讼,案由为“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均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发起,被告1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2为深圳商户。

表二:美食佳饮类别中4例饿了么vs.美团外卖的诉讼案件

在这4起案件中,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二被告在“饿了么网上订餐”网站发布的上述价格对比广告完全是其捏造、散布的虚伪事实,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4起案件中,被告的商户都被“缺席判决”,最终判决结果为商户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4万元的经济损失,以及1万元的维权支出费用。同样,在判决作出之后,作为被告的商户未履行给付义务,最终遭到了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5月22日,饿了么官网发布一则道歉声明,称“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三快科技造成了困扰和影响”,“向三快科技、客户及消费者道歉”。

2、摄影与录像:抖音vs.快手

根据检索,抖音所属的“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快手极速版与快手同所属“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共产生2起诉讼,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均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发起,后分别经过二审并维持原判决。

表三:摄影与录像类别中2例抖音vs.快手的诉讼案件

在这2起案件中,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在搬运抖音用户头部视频,且拒不履行平台责任对“发出通知”的侵权作品进行下架处理,其行为构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诉讼请求。

3、生活:美团vs.大众点评

根据检索,美团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大众点评所属“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3、2014年共产生15起诉讼,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双方互有胜诉,主要因各自盗用对方平台展示团购商品的图片所引起,这15起案件发生在美团与大众点评2015年合并之前,在合并之后,双方无诉讼再现。

4、音乐:网易云音乐vs.QQ音乐、网易云音乐vs.酷狗音乐

根据检索,网易云音乐关联的“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QQ音乐所属的“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20年间诉争案件中共有44份裁定,2例涉及“申请诉前行为保全”、18例涉及“管辖权异议”、24例涉及“撤回起诉”。共计有1例判决,案由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该案诉争作品涉及歌手周杰伦178首歌曲,因网易云音乐平台在授权终止后并未及时下架作品引起。

其中,(2017)粤0391行保1号“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纠纷案”被收录入2018年深圳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诉前行为保全常见于知识产权诉讼当中,它是在案件未经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定,一旦执行将对被申请人带来重大影响,故而在适用时应明法审令、分毫析厘、谨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程序规则、审查因素、效力期限、解除情形等内容,明确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

根据检索,网易云音乐关联的“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酷狗音乐所属的“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诉争案件判决共12例,发生在腾讯收购酷狗之前,这12例案例皆为酷狗发起,主要诉讼请求都获得法院支持。

该案案情主要为网易云音乐平台侵害酷狗所享有的独家音乐版权,播放多首酷狗签有《数字音乐独家合作协议》的歌曲。从案件举证的时间点来看,该起案例发生在“最严版权令”之前。2015 年7月9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意味着版权问题成为在线音乐市场发展的关键,从那以后,各大互联网公司当家的在线音乐平台纷纷开展了跑马圈地竞赛。

5、娱乐:爱奇艺vs.哔哩哔哩

根据检索,爱奇艺所属的“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哔哩哔哩所属的“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2016年、2018年诉争案件判决共6例。皆由爱奇艺发起,主要诉讼请求都获得法院支持,被控侵权行为是用户上传原告享有权属的作品片段,B站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2016)沪0110民初3793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被告作为国内知名的视频网站,对于行业规则必然非常了解。被告开放服务器空间,并开辟了动画、音乐、电影、电视剧等专区,允许网络用户任意上传电影、电视剧到其网站上供其他用户在线播放,其行为本质是属于有意制造一个危险的状态——即吸引、帮助用户集中上传影视剧到被告网站再供网友观看,因此,在被告对服务器空间完全开放供用户上传分享的经营模式下,明知网络个人用户上传的电视剧通常不具有合法授权,便应当负有较高注意审查义务,对网友上传的资源加以严格审核甚至不予通过的方式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被告自认其对于所有视频都要人工审核视频格式是否能够播放,虽然被告陈述该审核并非对著作权的审查,但由此可以确认被告客观上接触过被控侵权视频。在被告在网站上开辟了动画、音乐、电影、电视剧等专区,明知上述栏目中侵权风险很高的情况下,对视频的人工审核应当发现该内容系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上传,被告在此情况下仍为涉案侵权内容提供存储空间,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从哔哩哔哩被诉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中发现,其核心的PUGV(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Video)很可能会引发版权争议。PUGV内容的核心在于二次创作,即通过解说、配音、音轨、剪辑等手段对原素材进行重新包装。

哔哩哔哩曾在IPO中招股书也提示称,“一些用户上传的未授权视频可能会导致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当前收到了约50起侵犯第三方权益的版权诉讼。”对于侵权风险,其在招股书中直言,由于上传视频众多,哔哩哔哩可能无法识别所有的侵权视频。这一方面会导致面临潜在的诉讼,另一方面也会给管理带来沉重负担。

(二)小结

1、泛娱乐App之间诉讼多为知识产权侵权

从App Store中23个类别的免费App排行榜中,娱乐、音乐、摄影与录音类别中的抖音、快手、哔哩哔哩、爱奇艺、网易云音乐、酷狗音乐的诉讼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主要表现为文字、音乐、视听作品的盗用,侵害其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其中,既有平台未能尽到“通知-删除”义务,间接的放纵用户的侵权行为,也有平台作为侵权行为方进行侵权,该类诉讼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2015至2021年间,多年持续存在。

表四:泛娱乐App之间案件数量以及侵权行为涉及作品

同时,有些企业自身业务的法律风险难以规避,例如哔哩哔哩核心的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成内容)模式,其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承担着帮助侵权的责任。

2、生活服务类App之间存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

2013年-2014年间,美团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大众点评所属“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美团盗用大众点评平台展示团购商品的图片存在15起诉讼,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但后续并未检索头部生活服务类App存在“著作权侵权纠纷”。现生活服务类App之间的诉讼涉及不正当竞争,例如美团与饿了么之间,因商户发布价格对比广告,而涉及不正当竞争,此类诉讼中,商户与平台作为共同被告,皆为败诉。

3、诉讼因企业合并、撤诉而消失

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诉讼往往随着竞争加剧产生,而对垒双方一旦合并,诉讼将消失。从Top3 App所属企业之间的诉讼来看,生活、美食佳饮类别中饿了么、美团、美团外卖、大众点评等App所属企业之间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这类诉讼往往因公司合并而不再出现。但竞争对手的合并往往将会导致诉讼延续,例如腾讯在收购酷狗之后,网易与酷狗在诉讼领域的战火仍在腾讯音乐娱乐(TME)中延续。另外,诉讼也因撤诉而消失,在网易云音乐vs.QQ音乐两组产品中产生的44份裁定中,共有24份裁定关于“撤诉”。

本文为《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发布的《互联网行业近年诉讼分析报告》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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