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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融券来源同时莫忘风险控制

时间:2021-12-06 17:47:02 | 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扩大融券来源同时莫忘风险控制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笔者认为,这有利于完善市场两融机制,推动市场更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的证券出借业务,主要包括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境内债券出借、境外证券出借等三种业务。《通知》对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决策管理流程进行了规范,对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交易对手规定了资格条件,同时对保险机构强化相关业务的风险识别、计量、评估与管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截至12月2日,沪深两市融券余额为1210亿元,融资余额为17250亿元,可见两融业务中融券业务发展还远远不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券源不足。此次《通知》出台有利于缓解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保险资金体量大,持有证券数量多且持有时间长,非常适合开展证券出借业务。显然,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让部分过去处于沉睡状态的证券参与交易流通,这对激活融券交易、增加市场流动性、降低市场波动性、优化市场价格发现机制,无疑都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或意义,尤其此举还可让保险机构获得融券利息收入、提升保险机构投资收益,形成多赢局面。

值得指出的是,《通知》对保险机构的境内证券出借业务,其表述加上了“转融通”的定语,所谓“转融通”,就是证券的借入方与出借方并不直接对接,而是通过证金公司 “转”一下。即使证券借入方与出借方私下取得联系、双方有借入与出借意愿,也或需要通过中间平台采取约定申报方式来进行。这其实属于两融业务的集中授信模式,该模式有个好处是可以实行集中监管,通过授信额度和保证金比例的调节,实现对两融交易规模和倍数效应的控制。

而按《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境内债券出借业务以及境外证券出借业务,合格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则可直接作为借入人。笔者建议,对于境内证券出借,同样可允许借入与借出方直接对接(上述三类业务直接对接的风险控制机制或可相似),这个模式其实属于两融业务的分散授信模式,也即当证券公司碰到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其他金融机构可向证券公司进行融通。目前A股市场两融业务,或可探索集中授信模式与分散授信模式并存的双轨制模式。

银保监会就《通知》表示,对保险机构境内转融通出借业务,因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信用程度高,不设定担保要求。而《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参与境内债券出借和境外证券出借业务,应当要求借入人提供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担保物市值不得低于已出借证券市值的102%。笔者认为,监管部门高度信任证金公司,证金公司也值得这份信任,此前转融通业务没有出现大的纰漏,且还具有半官方性质。

当然,转融通相关业务风险也需高度重视。可以假想,保险机构借出的证券最终被做空者抛空,由于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加上证券市场具有无数不确定性,股票可能出现连续涨停板,导致空方穿仓不能回补证券还给证券公司,实力较弱的证券公司或由此陷入风险之中、风险再传导到证金公司,而证金公司从保险机构借入证券又无需担保物,风险可能蔓延放大。另外,转融资交易中也可能出现个股连续跌停导致投资者穿仓,引发类似风险蔓延情形。

随着转融通业务越做越大,其中隐含风险也应会随之增大。证金公司作为转融通的核心环节,对转融通业务承担了风险控制的关键角色,理应携手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共同强化风险应对,风险因素和防范举措宁可想得更多一些,宁可备而不用,也不能用而不备。而监管部门严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也可有效减少股市异常波动风险,让两融机制得以发挥正常功能,助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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