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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列玉:打击社区团购“价格战”,检方可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

时间:2021-03-04 17:45:59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打击社区团购“价格战”,检方可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

作者/张雅婷

编辑/曹金良

2020年,国内外关于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的立法、执法监管不断,平台经济合规发展成为重要议题。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带来了三份与反垄断相关的建议:打击平台利用垄断地位价格补贴进行不正当竞争、加大查处垄断类犯罪力度、授权检方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

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3月3日通报,因低价倾销、价格欺诈,5家社区团购企业被顶格处罚。

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朱列玉表示,应打击社区团购“价格战”,未来社团团购的发展,应注重抵制低价倾销以及防止某一企业市场占有率过高两个方面。

朱列玉还透露,为了更好帮助消费者维权,建议由检方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已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讨论并获得支持,检方认为具有可行性,而且非常有意义。

受访者供图受访者供图

打击社区团购“价格战”

《21世纪》:你今年带来三份关于反垄断领域的建议,为什么特别关注这个话题?

朱列玉:我对于垄断的话题一直有关心,特别是关注到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行业因为自身行业的特点,很容易快速形成垄断。

其实这也和我一直以来的切身体验相关。以前网约车刚出现时,有巨额补贴,比出租车便宜好多,但当这个行业兴起之后,发现网约车企业都合并了,而且费用有时还比出租车高。加上去年兴起的社区团购,以及多家互联网长租公寓平台接连出现问题,都引起了我的关注。

不难看出,这些互联网巨头在改变传统的商业竞争环境和经济规则,最常使用一套商业竞争模式就是“价格战”——帮助企业在短时间积累用户,其实就是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到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

《21世纪》:你认为“价格战”有什么危害?

朱列玉:这种竞争模式下,往往最终“胜者”获得高度的市场垄断地位,对中小型经营者的利益造成侵害,最终损害到每一个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所以,我这次带来的建议之一,就是打击互联网巨头利用垄断地位价格补贴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以社区团购为例,平台大力补贴吸引用户使用社区团购APP购买生鲜,挤压线下零售摊贩的经营空间。一旦巨头抢走生意,进城的农民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受限,这背后涉及民生问题。而当社区团购产生新的行业巨头,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便开始收割成果,价格会涨到与线下买菜一样甚至更高的价格。

再从2020年多家互联网长租公寓平台接连出现问题来看,互联网企业通过价格补贴,以高于市场价20%到40%的租金从一手房东手中抢夺房源,再凭借精装修、配家电、管家服务、优惠租金来吸引租客,形成“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模式扩张。这种情况下,一旦资金链断裂导致崩盘,不利后果会由公众来承担。

《21世纪》:你怎么看社区团购未来的发展?

朱列玉:其实,中央及地方都有出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对企业经营作出价格指引。从这个方面看,我觉得有两点要抓住。

第一,企业不能够有低价倾销行为,商品销售价格不能够低于成本价。如果说,你企业长期亏本进行价格补贴,那必然不是良性发展,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应当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制定合理的价格。

第二,一个有限的市场,某一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能太高。一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50%,将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当垄断市场后抬高价格,则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应注意多家企业进行价格合谋以及由同一股东控制等问题。

低价倾销进行价格补贴,最后的目的就是占领市场。表面上看,提高市场占有率好像不属于一个垄断手段,但是市场占有率太高,是造成垄断的一个最根本原因。

由检方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

《21世纪》:面对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消费者有何维权方法?维权有何难处?

朱列玉:目前,消费者维权的方式主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但实际上消保委的救济能力还是有限的。对于个体消费者来说,诉讼成本、时间成本都太高,个体维权充满艰辛。

就垄断行为而言,我国反垄断体系以行政执法为主,在诉讼制度方面对抗市场垄断行为只能作为私益诉讼提起,消费者和小商户在证据收集还是诉讼负担上,都无法与垄断企业抗衡。

但同时,对互联网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维权又是确有必要的,如果打赢了官司,胜利的不仅是某一个人,更是成千上万的消费者。

因此,我建议授权检察机关对利用市场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21世纪》:为什么会建议检方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

朱列玉:从宏观上说,垄断行为不仅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阻碍中小企业创新、降低经济效率、损害行业发展,甚至会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检察院是国家的公诉机关,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小到维护消费者利益、大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定位不谋而合。

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是对反垄断执法力度不足的有益补充,且在人、财、诉讼能力方面都具备基本条件,也可以作为更具威慑力的机关来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21世纪》:检方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对消费者而言,意味着什么?

朱列玉:公益诉讼是最近几年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各级检察院所大力推动的一个为民服务的司法措施,尤其在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

对于互联网的垄断行为,如果说能够发挥检察院公益诉讼的作用,一定能起到非常好的治理效果。最近,我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曾对此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检察院方面也非常支持开展这样的公益诉讼,他们觉得具有可行性,而且非常有意义。

加大查处垄断类犯罪力度

《21世纪》:为什么会关注垄断类犯罪?

朱列玉:我国目前《反垄断法》和《刑法》对典型垄断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但对非典型的“串通投标、强迫交易”行为,刑法有明确规定。

因此,我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类、反垄断类犯罪办案组织,制定发布不正当竞争类犯罪、垄断类犯罪证据指引、发布典型案例、进行立案监督等,加大力度查处垄断类犯罪。

《21世纪》:成立专门办案组织的必要性有哪些?

朱列玉:一方面是促进国内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是提升我国在世界经济体中的地位。

在最大程度打击相关犯罪的同时,树立我国努力创造公平市场环境的诚信大国形象,为外国投资者打开更加开放的大门,创造更多机遇,促进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在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成立专门办案组织打击垄断行为可以减少垄断企业行为对市场经营的影响,促进我国市场的经济活力,还能强化惩处新类型犯罪的力度。

《21世纪》:长期来看,你认为反垄断领域还需要哪些方面的规范?有什么建议?

朱列玉: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和传统行业的垄断完全不一样,有非常多基于网络相关效应产生的特点。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互联网企业垄断制定更细化的规则,即相关市场占有率如何判定、具体哪些行为构成垄断、采取什么样的标准处罚等。

作为消费者,则应多与检察院联系,多反馈意见与建议,推动检察院代表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共同解决问题。

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反断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发展必须通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改进服务,合规发展才能在国际上更加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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