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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温度|破产司法的明天在哪里?

时间:2021-09-27 10:46:48 |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破产法的温度|破产司法的明天在哪里? 来源:澎湃新闻

近年来,我国破产司法改革新政迭出。传统民事庭下内设破产组的模式还未完全绝迹,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已然成为主流;部分地方还在论证设置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破产法庭又成为破产司法改革的新方向。

站在司法改革的角度,随着破产在国家治理中权重的提升,破产司法改革势必将成为观察司法改革成效和趋势的重要标本。而站在破产司法自身角度,不仅面临着民事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及破产法庭等模式的更替,也面临着如何拥抱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我们需要尽可能打开破产司法改革的想象力,及早未雨绸缪。

传统司法的物质形态,基于法官、法律和法院。这三大核心要素,共同营造出庄严、肃穆、冷峻、中立、公正、客观的司法形象。西方文化中形形色色的正义女神无不貌美如花,但现实中的司法却无不让人敬而远之。如何通过改善“司法触达”(access to justice),解决纠纷、控制纠纷、避免纠纷并改善法律状态,让法律赋予人们力量,让更多人能够便捷、低成本地实现分配正义,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之一。大势所趋,破产法领域不是世外桃源。

那么,破产司法改革的明天在哪里?

破产司法是否重要

最近在读理查德·萨斯坎德的《线上法院与未来司法》。作者将眺望的眼光放在2039年,主张通过线上法院改善司法触达。作者坚信吗,线上法院将是未来所有司法体系进化的方向,并极富雄心地设计了一套全面且以技术革新为本位的线上法院计划。

《线上法院与未来司法》,理查德·萨斯坎德 著,何广越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版

萨斯坎德对传统法院多有诟病,认为其陈旧、孤傲、昂贵、迟缓、晦涩等特征,都会削弱公众对法治的信心。但作者丝毫未否认日常纠纷处理中法院的重要性。但就破产业务来说,法院是否确实那么重要,有一定的商榷空间。

一方面,破产程序的司法属性,使其具有跟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的公信力,这对于市场主体有很大吸引力。市场主体需要法院启动破产程序,激活以“自动中止”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效果,对债务人及债权人的权利作出明确限制,锁定债务的起止时间;市场主体还需要法院对破产衍生诉讼迅速裁定,防止衍生诉讼无限期地拖延程序;市场主体也需要法院监督破产程序的稳妥进行,把债权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和管理人的行为都纳入法院的监督轨道;市场主体需要法院最终批准清算方案或者重整计划,确保债权债务得到有序公平清偿。这些需要,使得法院天然地成为破产程序运行的中枢。

另一方面,破产程序以限制、约束和强制为底色,与自由、奔放、自治的商法精神相去甚远,这天然地会让市场主体对破产程序敬而远之。市场主体不想受制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个个时间期限,因为错过任何期限都会导致权利受限;市场主体也不想受制于法律规范规定的强制披露义务,而更希望尽可能私密的方式完成交易;市场主体不想在法院的督责下把所有的过往和法律关系都弄清楚,很多时候更想把一些事实隐藏起来。

市场主体既需要法院在关键时刻背锅、背书,但更想在法院的雷达之外完成交易。换句话话,市场主体眼中最理想的法院,不是事必躬亲的法院,而是“橡皮图章”——待当事各方从容且机密地完成交易和谈判后,由法院出面担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这一点,正是近年来预重整理念在国内流行饱受各界热捧的根源。

尽管有着上述矛盾心理,但在破产领域,没人敢说法院不重要。破产司法纵然面临着案多人少、效率低下、耗时耗力、成本高企、专业复杂等问题,但法院依旧是人们寻求破产正义的理想之所。

破产司法改革的方向

就我国方兴未艾的破产司法改革来说,最主要的方向是专业化和信息化。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这两个方向都有强调。

就专业化而言,纪要提出“审判机构专业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审判程序规范化、裁判规则标准化、绩效考评科学化”方向。近年来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破产法庭,均可视为实现“五化”尤其是审判机构专业化的实体措施。

就信息化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出破产重整信息网之后,也在纪要中特别强调: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对破产审判工作的推动作用,要不断加大破产重整案件的信息公开力度,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要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枢纽作用。

那么,我们对破产司法改革的想象,是否就该止步于此呢?在我看来,如何在我国当前既定破产司法改革思路中嵌入并拥抱线上破产法院的新方向,需要更详细的论证与考量。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继续顺着专业化、信息化的逻辑回答。

就专业化来说,

从民二庭到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再到破产法庭,短短三五年间实现如此剧烈的升级,可以说是了不起的成就。但就目前的破产司法领域的“客户需求”来说,这些成就依然杯水车薪。破产法庭案多人少的窘境,并未根本改观。破产案件数量节节攀升,但并未成为市场退出机制的核心。破产法庭尽管实现一定程度的人、财、物和办公空间的独立,也有了针对破产法官的绩效考核体系,但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的下设分支,在体制机制上依然难摆脱行政化、地方化的约束。这也是为什么破产案件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几乎寸步难行,近年来各地乐此不疲的府院联动也是因此而起。但地方政府的支持,也必然伴随着地方保护和干扰。

专业化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的社会分工理论。按照劳伦斯·鲍姆在《从专业化审判到专门法院》一书中提出的看法,司法审判越来越专业的动力有两个:一个是“中性优势”,更专业的机构和法官,意味着更好的裁判品质、更高的审判效率、更统一的法律适用;另一个则是专业化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博弈各方可能更精准、更低成本地把符合其利益的法官送到审判席上,进而获得更理想的裁判结果。

在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大的大潮下,政府机构分工越来越细,司法机构也难以自外于时代趋势。就专业化的未来来说,按照目前的逻辑,可以推演出下述方向:

其一,政府机构应新设破产行政分支,来提供专业化的破产行政服务;

其二,破产法庭的级别应予提升,尽可能打破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其成为跨省乃至跨区域的破产法院;

其三,破产法官应有必要的交流和流动,应促进破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统一实施效果;

其四,就破产案件管辖来说,应该允许和鼓励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管辖跨地域或者超大型的破产案件。

而就信息化来说,

破产审判的信息化,距离萨斯坎德设想的线上法院,还有不少距离。信息化可以提高破产司法的效率,但不是线上法院,也无法满足线上破产司法的多元需求。按照萨斯坎德的逻辑,破产司法亦该拥抱线上法院的潮流,没有任何例外的理由和空间。

线上法院肇始于线上纠纷解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当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升级成线上裁判庭、线上纠纷解决器、电子法院系统乃至线上法院,法官和律师都需要适应这种像购物网站一样的正义获取方式。萨斯坎德认为,线上法院服务可以为简单、小额的纠纷提供线上评估、线上调处以及线上法官等各种服务,进而带来更广泛的司法触达,大幅度降低法院预算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显而易见,线上法院简单、迅捷、廉价、高效,当事人不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就可以实现目标,完全符合物美价廉的市场需求。

在其他领域,我国线上司法体系进步疾速。萨斯坎德也在书中为杭州、广州、北京等地的互联网法院点赞,杭州的陈辽敏法官被萨斯坎德认为是“中国法院技术的领军倡导者”。但就破产司法领域而言,我们基本还停留在信息化层面,距离线上破产法院还有不短的距离。信息化可能是设立线上破产法院的基础,但两者之间很难完全等量齐观。

但问题是,线上破产法院是否可能?线上法院是否适合处理包括破产在内的所有案件?另外,运营和维护线上破产法院的成本是否显著低于设置实体破产法院的成本?我们是否应该继续在深化专业化改革的同时推进线上破产法院的设立,还是直接把有限的资源都投入到面向未来的线上破产法院?

或许有同行会认为,未来好遥远,眼下还是应该强调专业化;或许也有同行会认为,至少在当前,专业化成效卓著,线上破产法院究竟如何不得而知,所以应该齐头并进。但问题是,我们没法给一辆高速行驶中的汽车更换轮胎,我们也很难在专业化和线上化之间首鼠两端。无论是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我们都应该思考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大规模技术革新。

专业化与线上化:冲突还是一致

走笔至此,读者或许也感觉到了,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线上化,隐含着某种矛盾:专业化需要我们在实体破产司法体系层面,有更精准的改革和设置,实现破产流程的优化,打通体制机制障碍;而线上化则需要我们彻底颠覆破产司法模式,告别实体法院,通过线上破产法院实现破产法的正义。而且,专业化和线上化都需要昂贵的成本,在可投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两者之间更多是零和游戏。

专业化本质上是一种“任务思维”,基于这种思维,再精密的工作流程和方式,都可以被拆分成一个个任务模块;而这些任务模式,有些可以交给机器完成,但也有一些则会被视为超出机器能力而保留在专业人员手中。尤其是当专业人员看到他们目前的任务中,有一些模块无法被机器或者电脑取代,就有了安全感。

坦率说来,专业化方向更加符合法律界的保守气质,更加便于同行对于不甚了解的线上破产司法断然拒绝,更加符合破产界同行当前的切身利益,也让破产界同行在熟悉的舒适区甘之如饴。因此,我相信如果做出二选一抉择,绝大部分同行会选择专业化方向。

究其本质而言,专业化代表着一种面向过去的改革思维,而线上化则代表着一种拥抱未来的进化思维。

当然,也可能有人认为,这两者之间压根就不冲突。毕竟算法就是正义的时代,最好的专业化就是线上化。萨斯坎德也意识到,世界各地的法院其实都面临类似的困境:法院既要引入各种各样的技术革新,还不能打断现有的日常工作;在专业化的舒适区内,一旦拥抱线上法院出现问题,几乎所有人都更倾向于在拥抱新技术方面做出妥协,而把新的技术部分地应用到旧的工作方式中去。这样的话,新技术只是如同信息化一样加速传统的破产司法,使得传统的工作方式更加流畅和便捷,但并未实现破产司法本身的根本转型。

在这个意义上,专业化天然地稳操胜券,拥护者众,而线上破产法院方案则需要决策者有眼光、有担当和敢冒险。

破产司法如何拥抱未来

如果超脱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结果思维”可能会帮我们做出更好的选择。

破产司法终究是一种以正义为产品的服务。债权人、债务人来到破产法庭,不是为了参观破产法庭,不是为了在茫茫人海中多看破产法官一眼,而是为了实现更高的清偿利益,并在这个前提下,尽可能实现其他多元目标。如果站在当事人角度抉择,或者允许当事人作出抉择,当事人对便捷度、清偿率、时间成本的关注,远远多于对破产法庭的位置与内设、对破产法官性别与年龄的关注。债权人、债务人更看重的不是破产法官或者破产管理人,而是破产专业服务带来的优质结果。也就是说,当事人更注重综合效率和效益,而基于效率和效益当事人肯定会站在线上破产法院一边,哪怕我们当前还有为数不少的“数字遗民”。

包括破产法在内,新技术已然改善了司法生态和面貌。以远程庭审为代表的视频技术进入法院,是大家看得见的司法拥抱新技术的成果。再比如,疫情期间视频会议成为主流的交流和办公方式,在破产领域也多有应用。近年来,破产重整信息网、阿里巴巴、京东等数字科技平台以及个别律师事务所开发的系统,为债权人会议提供了越来越多元的交流平台……但仅仅把破产司法的未来理解成眼下大家耳熟能详的技术,显然有点保守。

仅靠视频技术,更多只是远程庭审,远远谈不上线上法院。

萨斯坎德认为,线上法院的功能至少需要有如下革新:第一,线上评估。

通过评估使得当事人的问题得到分析和理解,进而避免纠纷发生。在破产司法领域,线上评估完全可以和债务人的咨询联系在一起。该流程需要线上法院提供两套系统:一套用于评估侵害的性质,更侧重事实的复原和呈现;另一套用于提供实体法律指导,更侧重法律适用。在这个层析的线上司法服务中,需要具备必要的设计思维、产品思维乃至傻瓜思维,要让每一个当事人都便捷上手,改变传统司法过分依赖律师和法官等专业人员的窠臼。这就需要改变传统司法高高在上的冷酷形象,而应通过外行可以轻松理解的流程图、决策树、动画、图形、视频等视觉符号,把正义送到每一个“用户”手中。

就破产领域而言,比如美国个人破产法实施中强制的财务咨询,比如我国《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中深圳破产法庭、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对债务人的普法和援助,再比如线上提交破产申请、预测破产后果等等,或许都可以通过线上评估完成。

第二,控制纠纷。

通过线上法院的纠纷控制系统,让纠纷不再升级和恶化。用户在完成线上评估后,绝大部分可能会基于理性分析和计算,打退堂鼓;但对于决定进一步运用线上法院的用户,这个时候线上法院要发挥调解和处理的功能,由此用户和线上法院也会发生更详细的交互。

就线上破产法院来说,此时既可以由案件管理员推动没有线上破产法官介入的调处,引导债务人、债权人就清偿方案展开电子谈判,通过“双盲出价”系统,尽可能达成网络和解;如果确实需要线上法官介入,那么线上法官则会提供进一步的引导和司法服务。

第三,线上裁判。

这个阶段线上法院的任务,是线上法官受理辩论和证据,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和公众发送判决结果。这个功能,实际才是传统司法机构的核心功能。但第一代线上司法可能由人类法官介入并做出裁定,在未来可能就需要机器人法官来发挥同样的职能。但无论如何,较之传统方式,司法过程不再同步进行,不需要所有当事各方都必须同时在线;诉讼不再充满对抗和火药味,而更多是对问题的解决。

就破产司法而言,线上破产法院此时也可以就是否受理破产申请、是否批准清算方案或重整计划等问题,做出裁定;而这种裁定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与传统破产法官的裁定毫无二致。

未来令人浮想联翩。或许在不远的将来,我们需要不仅仅是线上破产司法平台,而是各种新技术支撑下的新型破产司法,诸如物联网、机器人、人工智能等等,都将是破产司法的组成模块。

阿尔法狗可以轻松击败人类围棋高手,新闻机器人可以写出更快写出比专业记者更精确的新闻,破产法官和破产管理人凭什么就不能被破产机器人取代呢?毕竟对于清算方案和重整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大数据计算、分析、预测,较之破产法官和破产管理人对于商业价值的判断要更为精确,也更加能够降低成本。已有的线上债权申报、线上债权人会议已经在实践领域如火如荼,似乎并没有表现出比传统面对面申报和召开债权人会议更为低效。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法庭或者破产法院设在哪里不重要,算法最重要。

莎士比亚有句话常被引用:“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杀光所有律师。”显而易见,线上破产法院的构建,不需要“杀光”所有的破产法官和破产管理人,但确实极有可能会减少对破产法官、破产管理人的依赖和需要。这不是线上破产法院自身的错。毕竟在人工智能时代,很难找到难于被替代的工种了。

萨斯坎德写道,“我理解技术带来的激进变革会引发不安,有时甚至带来更深的忧虑”。但破产司法的未来已来,我们究竟是继续在专业化方面继续深耕细作,还是从现在开始全面拥抱新技术,抑或两者齐头并进、走哪算哪,或许需要朝野各方有更为明晰的共识和决断了。

在《线上法院与未来司法》一书的开头,作者把讨论的背景预设在2039年,距离作者成书时间恰好是20年。我们对于破产司法改革的理解、想象和导航,也应该二十年后作为预测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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