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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驴嫂直播间又有一款手机涉假,网友吐槽:可真的比驴还倔

时间:2021-06-16 15:45:45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屡教不改!驴嫂直播间又有一款手机涉假,网友吐槽:可真的比驴还倔

6 月 16 日,驴嫂粉丝宋先生称,其在驴嫂直播间购买的“糖果KM40PRO”手机与宣传不符,手机日常使用有严重问题,且该手机与工信部备案机型并不一致。目前平台向其承诺退一赔三,宋先生则要求平台9倍赔偿。

很快,“驴嫂直播间又有一款手机涉假”话题冲上热搜。

驴嫂是谁?

据悉,“驴嫂平荣”系快手头部主播,粉丝量2479.5万,是另一名拥有4371.4万粉丝的快手主播“二驴的”的妻子。两人在快手平台直播带货能力惊人,2020年5月,格力董明珠携手平荣夫妇开启直播,最终销售额破3.1亿。

屡教不改,驴嫂多次被曝带货山寨机

5月23日,数码博主“科技小辛”发布一则视频。视频中,该博主称自己在快手平台头部主播“驴嫂平荣”的直播间购买到一款“朵唯12Pro”手机,通过国家工信部相关网站输入手机包装背面的入网许可证信息,查询到的信息与购买的手机不一致,博主“科技小辛”认为自己购买到了“山寨”朵唯手机。

5月25日,来自第三方质检的最新报告显示,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在当天先行执行了退款不退货,对已付款的消费者进行了外呼,消费者将在3个工作日内收到来自快手平台的全额退款,并且不用返回手机。”快手方面表示。

6月2日,深圳一消费者称在驴嫂平荣直播间购买的“索爱S20A”手机,入网信息与工信部备案信息不符,涉嫌为假冒伪劣产品。据悉,消费者从直播间购买的索爱S20A手机与工信部网站备案的图片完全不一样。京东、淘宝、拼多多官网均无该型号的手机。

当天,酷派集团发布关于快手主播“驴嫂平荣”直播事件的声明:该直播事件,对酷派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涉事直播间售卖机型,均非酷派官方售卖,酷派也从未对其进行授权。酷派将依法起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酷派发声明)

上海中兴易联也表示,“守护宝”是上海易联的产品品牌,但上海易联从未生产、销售“守护宝F6 Pro”型号的产品,也没有授权许可任何公司生产该“守护宝”品牌型号的产品。“守护宝F6 Pro”是假冒伪劣商品。该涉事产品与中兴手机也无任何关系。

对此,消费者要求9倍赔偿。据媒体报道,江西抚州消协已介入调查。

网友吐槽:驴嫂可真的比驴还倔

网红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直播带货已成为当下购物的热门方式。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网络红人或流量明星,在直播间进行商品线上展示、咨询答疑、导购销售等。直播带货在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与便利、给商家带来商机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辛巴燕窝事件、郭美美售有毒减肥药事件等等,亟须引起重视与警觉。

不久前,江苏省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管某租赁办公场地和仓库,向他人大量采购假冒国际品牌SK-II、DIOR、科颜氏、资生堂、兰蔻、阿玛尼等无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并招聘网络主播、商品客服、仓库管理员等团队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至案发,管某团队累计销售金额38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42万元,违法所得11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管某利用网红主播售假卖假,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侵犯了涉案商品权利人的权益,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根据管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况,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购买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如果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此外,据法治日报,网红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直播带货”进入监管时代

随着针对直播领域的各种制度规范出台,“直播带货”加速进入监管时代。

2020年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都属于网络直播营销中的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二条第三款指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直播带货行业鱼龙混杂,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引导下冲动消费。还有一些演戏砍价的行为,也违反商业伦理,甚至涉嫌销售欺诈。他觉得,从监管上来看,应加大对直播售假行为的惩罚力度。除了建立黑名单制度外,还需要跨部门监管,对直播营销行业进行全面管理。

堪称“行业史上最严”法规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5月25日正式落地。

上述规定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此外,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编辑:冯欢婷,曾静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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