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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21-12-03 08:46:58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包晓茹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250,702,5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4851%。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7,076,5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518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33,62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667%。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1,451,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5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25,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12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9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49,264,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63%;

反对1,438,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31%;

反对1,438,2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49,264,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63%;

反对1,438,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31%;

反对1,438,2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49,264,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63%;

反对1,438,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31%;

反对1,438,2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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