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站长网 – 互联网爱好者创业的站长之家
您的位置:首页 >创业 >

银保监会发布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三项监管指标任一不符合标准为不达标

时间:2021-01-25 16:47:56 | 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银保监会发布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三项监管指标任一不符合标准为不达标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2021年第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而原《管理规定》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

对于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风险成因和程度针对性监管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根据《管理规定》,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除上述必须采取的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

2021年1月,安心财险就因其在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收到了银保监会发出的首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被责令增加资本金、叫停其车险新业务,还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限制。

根据《管理规定》,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进一步提升信息透明度 防控偿付风险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实践,《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检查要求。

一是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监管部门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以及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二是明确核查重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是强化偿付能力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此外,《管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和监管部门偿付能力信息发布要求,进一步提升了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强化相关方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约束作用,更有效地防控偿付能力风险。

《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的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等信息。

根据银保监会数据,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2.5%,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5%。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6.5%、267.6%和321.6%。98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