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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大数据杀熟”频发,平台企业面临新规制

时间:2020-12-27 18:45:46 | 来源:《财经》杂志

原标题:“二选一”、“大数据杀熟”频发,平台企业面临新规制

作为新兴的电商模式,直播带货在2020年火爆异常,但各类问题也很快暴露出来,诸如虚假宣传、销售商品质量差、刷单刷量严重等,这些都直接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这是整个电商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一个缩影。

近日,在2020年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年会上,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3·15电商消保论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等机构联合发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建议准则》(下称《准则》)

《准则》就电商领域出现较多的“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问题,对电商平台企业提出新的要求。会上还发布了2020年电商领域消费者保护十大案例,其中虚假宣传、隐瞒信息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占了六起。

有关专家对《财经》E法表示,为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可以提上日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也将重点推进。

针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的新要求

当下国内的电子商务业态,从B2B、B2C、C2C到O2O,已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统计,截至2019年,中国网民规模已超过9亿人,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达5125.65万人。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网络经济指数高达856.5,比上年增长42.0%,对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数增长的贡献率为80.5%。

与此同时,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业态对消费者保护带来了不同于传统线下交易的新挑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电商领域出现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需要引起特别关注。

在这一背景下,《准则》发布。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永梅告诉《财经》E法,《准则》是针对近年来发生在电商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的相关准则。主要目的在于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合规经营提供指引,提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电商企业依法合规,健康发展。《准则》共九条: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公平合同条款;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障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保障消费者信用评价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教育。

《财经》E法注意到,上述九条《准则》的具体要求中,对电子商务领域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的几个热点问题做了规定。今年火爆的直播带货存在不少虚假宣传和刷单炒信等欺骗行为。《准则》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实施虚构交易、刷单炒信、流量造假、编造评价、虚假宣传、虚假营销、伪造或冒用市场主体信息等行为,构成违法和对消费者的欺骗、误导,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大数据杀熟”问题,《准则》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加入时间等,实行不合理的差异性交易价格、差异性标准和规则、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等,构成差别对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二选一”问题,《准则》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进行用户画像并进行个性化推送,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方式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权利,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售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二选一”等形式,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而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三种类型及应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对《财经》E法表示,2020年电商领域消费者权益受损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与传统线下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情形相同的类型,表现为欺诈问题、虚假宣传问题。这一点在整个电商领域仍然非常严重;第二种是在电商领域中非常明显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类型,以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损害最为典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才逐渐显现出来,并且越来越严重;第三种是基于电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垄断的行为所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这类行为并不是直接以消费者权益损害为目的,是电商平台不正当行为客观损害消费者权益,例如“二选一”、刷单炒信等问题。

此次会议上,主办方还发布了2020年电商领域消费者保护十大案例。其中,电商违反了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以欺诈、虚假宣传、隐瞒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等各种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六起,数量最多。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公平格式条款、电商不正当竞争而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消费者监督权这四类问题案例各有一例。

针对上述问题,苏号朋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应该提上日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一次修改是在2013年。过去七年中,电商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2013年修改时,只有极少数条文涉及到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必须要提上日程,2021年可以讨论论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问题。

此外, 电商领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力度还不够,没有发挥出作用。苏号朋提到,广东、浙江已有诉讼金额达到几千万的公益诉讼,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北京尚没有如此高额的公益诉讼。在2021年,将推进电商领域惩罚性赔偿及消费公益诉讼的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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