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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命案:一嫌凶曾逃二十年获刑三年,被害方申请抗诉被驳

时间:2021-08-16 21:49:18 |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戒毒所命案:一嫌凶曾逃二十年获刑三年,被害方申请抗诉被驳

23年前,贵州男子吴江华在毕节戒毒所内遭到殴打后死亡。在案件侦查阶段,参与殴打吴江华的戒毒所聘用民兵刘键在其亲属庇护下出逃,直到20年后,警方重启调查,他才向警方投案。

毕节市检察院8月9日出具的抗诉请求答复书。受访者提供

今年4月7日,毕节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刘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吴江华家属认为刘键出逃20年之久,应当予以重罚,目前量刑畸轻,遂向毕节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8月1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吴江华家属处获悉,毕节市检察院已于8月9日驳回了他们的抗诉申请。抗诉请求答复书称,毕节市检察院认为毕节中院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不予抗诉。对此,吴江华家属表示将继续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1998年3月13日,贵州男子吴江华在原毕节戒毒所内与他人发生矛盾,遭到共同羁押的多名戒毒人员拳脚殴打。经历轮番殴打后,吴江华用手、脚拍打五号室的门要求调号。

听到打门声后,戒毒所聘用人员刘键将吴江华放出室外。走出五号室后,吴江华朝女号方向跑去,刘键手持竹鞭追打,吴江华反抗时用手脚踢打刘键,刘键抓住吴江华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头部出血。此后,刘键又用拳、脚、竹鞭对吴进行毒打,直到戒毒所医生张正文上前制止才停手。

一审判决书显示,当晚吴江华被调到1号室,次日又被调到3号室。在3号戒毒室内,吴江华又自行用头撞击地面和墙体。1998年3月15日上午,吴江华在3号室内死亡,年仅29岁。

经法医尸检认定,吴江华因头部外伤,造成颅内出血死亡,体表广泛性软组织损伤对其死亡过程有一定促进作用。

1998年12月29日,除刘键外,其余参与殴打吴江华的主要人员均被原贵州省毕节地区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该判决书载明,刘键当时在逃,未被同案起诉。

事实上,早在1998年3月,刘键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增捕。然而,他却在其二舅、原毕节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史某的庇护下成功逃离。

2017年,经上级批示,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对这起二十多年前的旧案重启调查。2018年6月30日,当时已回到毕节多年的刘键在其弟陪同下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在刘键的多份供述和辩解中,其均辩称自己是在实施民兵的职责,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4月7日,毕节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毕节中院经审理查明,刘键将吴江华扭倒在地致其摔伤头部,以及用竹鞭殴打的事实,有多人证言证实。经尸检,吴江华系因头部外伤造成颅内出血死亡,其体表广泛性软组织损伤对其死亡过程有一定促进作用,死亡结果与刘键将其头部摔伤及鞭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此外,刘键虽自动投案,但他在案发后有逃避侦查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且到案后仍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吴江华家属并不认可,并于8月3日向毕节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他们认为,刘键在案发后出逃20年之久,应当予以重罚,“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实在太轻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原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毕节中院)1998年12月对此案其余几名被告人作出的一审判决中,也曾认定刘键用竹鞭对吴江华实施殴打致其头部出血的情节,但该份判决并未提及吴江华被调至3号室后曾自行用头撞击地面和墙体的细节。

在本次刘键一审判决书罗列的证据清单中,有7名曾关押在3号室的戒毒人员证实,吴江华曾用头撞墙,并称其浑身发烫,身体极度不适。吴江华家属据此认为,刘键将吴江华的头部摔伤,是造成其颅内出血致死的主要原因,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8月9日,毕节市检察院出具书面答复,驳回了家属的抗诉申请。

该抗诉请求答复书显示,经审查,毕节市检察院认为,毕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键有期徒刑三年,是综合考虑了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的,该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不予抗诉。

对此,吴江华家属表示,他们将继续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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