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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丨央行、银保监发文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时间:2021-06-11 17:47:36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快看丨央行、银保监发文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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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曾仰琳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迎新规。

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据了解,《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在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上,《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适用本通知。

在产品投资管理要求方面,《通知》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产品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二是规定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

在方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作出了五方面的规定。

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

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在估值核算方面,《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及理财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

具体来看,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

理财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理财公司成立初期,未积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银保监会将采取措施妥善安排。

“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目前银行及理财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上述负责人表示。

在销售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理财公司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此外,对于支持银行补充资本方面的政策安排,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依法合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对于存量,银行及理财公司应以《通知》发布日为基准时点,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对于增量,依据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剩余期限、评级等满足《通知》各项要求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合规投资。

此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已将债性的银行永续债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可合规投资。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在完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市场化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优化市场定价机制,引导保险资管、养老理财等长期资金合理对接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增量发行需求,提升市场广度和深度。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充分考虑对机构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及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及理财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附《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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