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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监管加码,将结清跨地经营存量,严禁关键环节外包

时间:2021-02-22 19:50:44 | 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互联网贷款监管加码,将结清跨地经营存量,严禁关键环节外包 来源:环球网

互联网贷款监管加码!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三个方面细化审慎监管要求:严禁关键环节外包;严禁跨区域经营;同时明确了出资比例、集中度和限额指标。

互联网贷款新规半年后加码

2020年7月,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刚满半年,《通知》下发,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

“《办法》发布以来,监管部门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银保监会负责人指出,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监管部门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办法》第62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

一是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

二是明确各项指标,其中包括出资比例,是指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是指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是指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三是提出严控跨地域经营。针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银保监会部门负责人称,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对区域性银行影响大

“对互联网银行等机构豁免跨区域经营规定,《通知》明确,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跨区域经营的规定。”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里的“机构”,应该既包括商业银行,也包括消费金融公司等。

“就银行而言,除了全国性银行本来就不受约束之外,民营银行中的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亿联银行以及作为直销银行的百信银行等,或在豁免之列。”董希淼称。

“监管收紧互联网贷款,对全国性商业银行更为有利。”太平洋证券分析师董春晓认为,该通知对于出资比例及异地开展业务的限制,对区域性银行影响更大。

“当然相较于银行,互联网平台受到的影响更大,单笔贷款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要求,将限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扩张速度。”董春晓补充表示,竞争格局对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发展更为有利。

给结清存量留出过渡期

此外,董希淼还表示,《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过渡时间。结合《办法》和《通知》,过渡期有两个: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过渡期为2022年7月17日前(《办法》发布两年);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并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较长的过渡期,给银行留出了充分的整改时间,有助于存量业务平稳过渡,减少对客户的过度影响。

“在上述两个方面,《通知》要求比较实事求是。”董希淼认为,《通知》较为严格,但对不同的机构影响不一。下一步,对全国性银行和未受经营区域限制的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应抓住机遇,在发展自营业务的同时向中小银行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对地方法人银行而言,应面对现实,立足本地,深耕客户,通过精细管理和精准服务,提升互联网贷款经营水平;对互联网平台而言,应抓紧按照要求整改,调整业务模式,在新规则下寻找新机会。

那么,《通知》的出台对消费者是否会产生影响?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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