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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宝格丽”商标项链,海口一珠宝店被罚1.8万元

时间:2021-04-24 11:48:13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销售侵犯“宝格丽”商标项链,海口一珠宝店被罚1.8万元

4月2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5例“4·26”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食品、珠宝、汽车配件等领域,囊括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专利侵权纠纷三种类型。

海口轩妍贸易有限公司侵犯“至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5468377号“至盛行”商标是海口海风堂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0类“胡椒;糖;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谷粉制食品”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

2020年6月1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根据投诉线索,在调查海南大博金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至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胡椒粉案时发现,该商品的提供者是当事人海口轩妍贸易有限公司。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于2020年7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商品“哇爱鲁”牌白胡椒粉的外包装标签上使用了“至盛行”字样。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胡椒粉属于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2020年10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美兰薛晓伟珠宝店销售侵犯“宝格丽”注册商标专用权项链案

第340247号“BVLGARI”商标是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第14类“贵金属带扣;手镯;链扣;金银器皿(非餐具,叉和匙);宝石和次等宝石;贵重金属箱;饰针;耳环;项圈”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2月19日。第332078号“BVLGARI”商标是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第14类“贵金属合金”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9日。

2020年11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海口美兰薛晓伟珠宝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宝格丽”商标标识的项链2条,货值901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凭证,未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项链属于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2020年12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8020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秀英鑫奔宝汽配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案

第526122号“MERCEDES-BENZ”商标是戴姆勒股份公司在第12类“汽车和汽车发动机用橡胶制品如手柄;车门把手;硬橡胶减震器;减震器;雨刮器刀片和垫物”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8月9日。

第17733377号“PORSCHE”商标是保时捷股份公司在第9类“电阻器;变压器;荧光屏光导纤维(光学纤维)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6日。

2019年12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海口秀英鑫奔宝汽配商行销售侵犯“MERCEDES-BENZ”和“PORSCH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奔驰”和“保时捷”牌汽车配件一批,商品销售货值368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及有效凭证说明其合法来源。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汽车配件属于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7月2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4192元的行政处罚。

海南百广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海玻路分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0年8月,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海南百广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海玻路分店销售的精制海马追风膏(健民),其外包装上标有专利号ZL 200930222721.7, 经检索,该专利已2018年9月18日失效,涉案产品未在专利有效期内生产。当事人于指定期限内未向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续费发票等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2020年8月12日海口市知识产权局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销售中对于商品专利失效不知情,违法情节较轻,2020年8月28日,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将“精制海马追风膏(健民)”产品下架处理、销毁专利标记、并予公告的行政处罚。

海口龙华某手机精品店销售自拍杆商品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0年10月30日,甲方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就其“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专利号:ZL201420522729.0)与乙方海口龙华某手机精品店销售的自拍杆商品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调解。

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依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试行)》成立调解组,经调解组多次赴现场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方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ZL201420522729.0)的专利侵权商品,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伍仟元人民币;甲方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案撤诉请求,不再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通过现场调解,有效化解分歧,保护了权益人合法权益。同时,以案说法,向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自主创新及专利保护意识,教育引导企业诚信务实,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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