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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运营中收集产生数据境内存储

时间:2021-04-07 21:47:58 |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工信部拟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运营中收集产生数据境内存储

4月7日,为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开征求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针对申请准入的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作出具体要求。

对此,汽车分析师张翔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意见稿》的发布符合智能网联汽车行业预期,有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同时能更加有效保护用户的人身和隐私安全。

一位汽车行业业内人士说,中国智能网联汽车经过多年发展,技术方面有着比较扎实的积累,是时候出台相关政策对行业做进一步规范。“《意见稿》主要涉及功能安全和信息安全两大部分,填补了现存政策的不足,帮助行业建立更加完整的体系,能加速自动驾驶落地。”

其中第三条提到,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依法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定重要数据目录,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对此,张翔认为,智能网联汽车采用摄像头和雷达,能采集到汽车周围全方位的信息,如若经过军事区域,或有泄露国家机密的风险存在。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收集到的数据只能在境内保存,能有效防止泄露国家机密的情况发生,还能有效保护国家数据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企业已意识到数据安全的重要性。今年3月,特斯拉首席执行官埃隆·马斯克 (Elon Musk)在参加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会议时说,特斯拉在美国或中国的公司不会收集敏感或私人数据,然后与美国政府分享,并保证中国客户的数据会得到充分保护。“特斯拉是不会将收集到的数据用于间谍活动的,因为这样会让特斯拉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所以对我们来说,我们有很强的保密意愿,否则我们就会被关停。”

《意见稿》提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明确驾驶自动化功能及其设计运行条件。设计运行条件应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驾乘人员状态及其他必要条件;设计运行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电磁环境、天气、光照等。

《意见稿》还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具备人机交互功能,显示驾驶自动化系统运行状态,具备对驾驶员参与行为的监测能力。在动态驾驶任务需要驾驶员参与的情况下,应评估驾驶员执行相应驾驶任务的能力。车辆应能够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灯光信号、声音等方式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交互。

附《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申请准入的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满足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见附件1),针对车辆的软件升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建立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监测服务平台,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第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车辆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依法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定重要数据目录,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车辆设计运行条件、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驾驶员职责、驾驶自动化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软件升级维护等信息,解决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车在操作、使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预期差异问题。

第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明确驾驶自动化功能及其设计运行条件。设计运行条件应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驾乘人员状态及其他必要条件;设计运行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电磁环境、天气、光照等。

第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能自动探测驾驶自动化系统失效以及是否持续满足设计运行条件,并能采取风险减缓措施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智能网联汽车应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安全行驶。

第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具备人机交互功能,显示驾驶自动化系统运行状态,具备对驾驶员参与行为的监测能力。在动态驾驶任务需要驾驶员参与的情况下,应评估驾驶员执行相应驾驶任务的能力。车辆应能够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灯光信号、声音等方式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交互。

第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和自动驾驶数据存储功能,采集和记录的数据至少应包括驾驶自动化系统运行状态、驾驶员状态、行车环境信息、车辆控制信息等,并应满足相关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保证车辆发生事故时设备记录数据的完整性。

第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见附件2),以及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和数据存储等测试要求(见附件3),避免车辆在设计运行条件内发生可预见且可预防的安全事故。

第十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可参考本指南申请准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准入申请受理、技术审查、应用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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