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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拓拍摄数千女生以“美丑”排序办展,律师:侵害肖像权

时间:2021-06-18 20:47:27 |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宋拓拍摄数千女生以“美丑”排序办展,律师:侵害肖像权

一张张高校女大学生的照片,附带一个个简单粗暴的数字,而这些数字代表的是她们的美丑排名。

以上这些来自于宋拓的影像作品《校花》,并于近日在OCAT上海馆的展览中展出。这部录像于2013年拍摄,宋拓在被拍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记录某所大学数千名女生的肖像。

宋拓展出作品《校花》。OCAT上海馆微信公众号图宋拓展出作品《校花》。OCAT上海馆微信公众号图

更让大众难以接受的是,拍摄者宋拓依据自己的美学标准,将女孩们从美到丑排序,并将影像拿到多个艺术展览播出。例如,画面上出现一个正在马路行走的女孩,下面标着“4306”,这表明女孩在这场“美丑审判”中处于第4306号。该作品引发热议,不少网友批判,“这是侮辱女性”。

6月18日,OCAT上海馆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回应,近日,我馆在展览中展出了艺术家宋拓于2013年拍摄的影像作品《校花》。该件作品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在收到大家的批评意见后,我们立即重新审视了该件作品的内容和艺术家的作品阐释,发现作品立意和英文标题涉及对于女性朋友的不尊重和冒犯,作品的拍摄方式也存在涉嫌侵权等问题。OCAT上海馆决定从即日起,将该件作品撤出展览,同时进行闭馆调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这不是宋拓的作品《校花》第一次引发争议。早在2013年,这部作品就已经在尤伦斯当代艺术中心的大型展览“ON/ OFF: 中国年轻艺术家的观念与实践”展出。说明文字介绍:宋拓的作品像是一种去物化的观念艺术,他并不在意视觉美学的锤炼,而是在享受艺术可以挑逗一切宗旨的权利。

它成了展览现场争议最大的一件作品。当时,《纽约时报中文网》曾就此刊发评论称,宋拓的《校花》这件作品的确有它的问题,或许是很严重的问题。这件作品将它所拍摄的几千名女生“物化”了,她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用,被异化为艺术家的个人审美序列中一个数字,并以如此粗暴的形式公开展出。在这个游戏中,艺术家手握摄像机是权力的主宰者,这个摄像机某种意义上就是他的武器,而被拍摄者却没有任何为自己辩解或反抗的机会,成为艺术家这件作品的牺牲品。

“在遵守人类普适性的基本价值观面前,艺术家并没有豁免权。”上述评论称,也许从另一角度解读,这件作品本身正是在嘲讽“物化”女性和粗暴曝露隐私的时代,但就在现场展示的情况而言,这件作品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展出这样一件作品也许有欠考量。

“以上偷拍及展出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违法行为。”6月18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此案中,艺术家宋拓用录像机偷拍女生,并将摄影作品展出,其未经被拍摄者本人同意,即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

王莉解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强化了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过,《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此外,王莉分析称,《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据此,著作权的行使应尊重作为基本人格权的肖像权,著作权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肖像作品构成侵权。

而受害者应该如何维权?王莉表示,目前,我国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王莉说,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标准为: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即以营利作为赔偿的标准,无论是否情节严重,只要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即以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的标准来予以判断。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当个人遇到侵害肖像权行为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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