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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公布,宁波这7大类住房租赁相关行为可获资金奖补

时间:2021-03-12 11:47:23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实施细则公布,宁波这7大类住房租赁相关行为可获资金奖补 来源:宁波住建局

3月10日,宁波市住建局制定印发了《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细则》中明确了新建类项目奖补、改建类项目奖补、托管式奖补、居间式奖补、运营类奖补、智能化改造奖补、平台建设类奖补等7大类可获专项资金奖补类型及申报条件、奖补标准、评审程序等。

奖补类型及申报条件

(一)新建类项目奖补

1.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产业园区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开发建设,以及在土地出让时要求配建或承建的租赁住房(含职工宿舍);

2.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3.奖补金额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它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

4.项目开工或在建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改建类项目奖补

1.将闲置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和集中式农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含职工宿舍),以及将审批同意的商业办公等用地建设为租赁住房的项目;

2.改建项目需符合我市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相关政策;

3.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4.改建后的规模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5.项目开工或在建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托管式奖补

1.将闲置住宅装修后作为租赁住房对外出租的项目,以及“限房价、限地价、竞自持”的租赁住房项目;

2.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3.房源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托管装修。

(四)居间式奖补

1.房地产经纪机构为社会闲散存量住房提供租赁居间服务并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备案的房源;

2.申报房源的租赁合同起始时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且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可跨年计算);

3.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房源申报量原则上市六区多于150套(间),其它县(市)多于50套(间)。

(五)运营类奖补

1.住房租赁企业已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开业申报并进行房源核验、合同备案;

2.年度房源申报量多于1000套(间),或房源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3.运营不满一年的轻资产类企业不得奖补。

(六)智能化改造奖补

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智能化改造,包括安装使用智能门禁、智能监控、智能水表、智能电表等设备。智能门禁应与公安系统联网,实现房屋、人员信息的管理共享。

(七)平台建设类奖补

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推送并正常运维的规模化租赁平台。

申报对象

新建类项目、改建类项目和托管式奖补由建设单位或委托负责运营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申报;

运营类、智能化改造和平台建设类奖补由负责运营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申报;

居间式奖补由相应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根据要求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填写奖补资金申请报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居间式、运营类、平台建设类奖补还应向市住建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其余类型奖补还应向所在区县(市)、功能园区住建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目录装订成册,并在封面加盖申报法人公章、侧面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装成册。

(二)受理审核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建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情况汇总表和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上报至市住建局。

(三)专家评审

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奖补资金评审专家组(专家库工作制度详见附件2),对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上报的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具体奖补金额由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量化赋分确定。竞争性评审主要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对具体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评审不通过的不纳入该次奖补范围。

(四)结果公示

市住建局将评审项目奖补结果通过市住建局官网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异议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及提供证明材料。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对异议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项目奖补资格并予以公告。涉嫌违规的,按照《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六)资金拨付

奖补资金采取预拨方式,由市级部门预下达至各区县(市)、功能园区。各区县(市)、功能园区根据公示无异议后的结果,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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