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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与国信基金合作:“融资难”的私募基金能否等来银行资金?

时间:2021-02-09 18:48:03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浦发银行与国信基金合作:“融资难”的私募基金能否等来银行资金?

图片来源:图虫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 于浩

2月2日,国新基金宣布旗下权益类银行理财产品——“益臻系列股权甄选”成功发行。据公开资料显示,本次发行的该理财产品是与浦发银行合作,期限为7+N年,募集规模5亿元,提前一天半时间完成募集,募集到的资金将以国新央企运营基金的投资项目作为底层资产,专门用于基金新增项目的出资。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国新央企运营基金管理公司与浦发银行的合作是一次对银行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模式探索。

自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资管新规”)出台之后,由于对多层嵌套进行限制,使得银行理财产品、险资等长线资金无法以传统模式进入私募投资基金,加大了私募基金募资的难度。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齐超向界面新闻介绍时提及,2018年资管新规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严控风险,另一个则是引导金融服务实业。具体到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私募基金这件事上,最主要的限制在于对多层嵌套的管控,此外还包括对期限错配等风险的控制。

资管产品使用其募集的资金投资另一个资管产品即为一层嵌套,而连续嵌套的模式则被称为多层嵌套。而在上述案例中,国新央企运营基金募集到的资金所投资的企业均为实体企业,而非资管机构,并不涉及多层嵌套的情况。

同时,国新央企运营基金被投企业的尽调十分清晰,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投资风险。据投资界报道,该产品之所以能够快速募集到资金,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所投项目中约90%已投并良好运行,约10%项目拟投并已框定范围,且项目大多估值增长、确定性强,可以直接转化为产品收益。

虽然2018年资管新规之后,银行、保险资金进入私募基金的难度加大,但在政策上并非完全禁止。

2018年的9月,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并于12月发布配套制度《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齐超告诉界面新闻,上述政策允许商业银行开设理财业务子公司,并对理财子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合格的私募基金进行合作。

界面新闻了解到,《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也体现出鼓励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的政策导向,并提及要研究完善保险机构投资私募理财产品、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债转股的相关政策。

在政策引导下,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始逐渐成立。据WEMONEY研究室统计,截至2020年末,24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获准成立,20家已经开门营业。

“从18年底到现在这一年的时间里,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设立的理财产品数量还不是很多,但是浦发和国新基金的这次合作是一个很好的案例,”齐超说,“市场上有这样一个案例之后,可以预见未来实验性质的合作会逐渐开展起来。”

对于有意愿与银行理财子公司接触的私募基金,齐超也给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完成登记,且私募基金需满足《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对合格私募基金的规定;

其次,齐超建议私募基金对被投项目做好筛选和设计,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前提下投资政策鼓励的实体行业;同时,对于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也要做好尽调——资方的资质可能会影响银行对私募基金合规性的判定;

最后,齐超强调,由于2018资管新规及之后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对合作模式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合作之前私募基金需与银行业务部门、风控部门需做好充分沟通,设计一个合规可操作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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