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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股东穿透核查再规范:明确持股较少可不穿透核查

时间:2021-06-18 22:47:17 |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拟IPO股东穿透核查再规范:明确持股较少可不穿透核查

拟IPO股东穿透核查进一步规范。

澎湃新闻记者从相关券商投行部门了解到,近日,沪深交易所对各保荐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东穿透核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穿透核查范围,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实事求是发表意见后,可不穿透核查。

《通知》表示,原则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可认定为持股较少。

“当下,监管进一步规范IPO股东穿透核查,最主要考虑因素就是IPO股东穿透难度高、工作量大。”德勤中国全国A股市场华东区合伙人赵海舟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此前,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持股低于一定标准的股东可以不穿透核查,中介机构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全面核查,企业负担较重。因此,一定程度上而言,出台量化的核查标准是一种必然。

对于确定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标准,赵海舟认为,综合测算显示,该水平下股东通过IPO的实际收益,很难算上有利益输送或违法违规“造富”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赵海舟强调,虽然新规减少了IPO活动里中介机构的股东核查工作量,但对接下来市场的整体IPO发行节奏,影响不大。

三方面规范股东穿透核查,明确“持股较少”情形

具体来看,对于进一步规范IPO股东穿透核查规范,《通知》主要提了三方面要求:

一是各保荐机构应当准确理解《指引》的监管要求,在对股东穿透核查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穿透核查范围,审慎履行核查义务,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行为。

二是股东穿透核查应当把握好重要性原则,避免免责式、简单化的核查。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实事求是发表意见后,可不穿透核查。

三是持股较少可结合持股数量、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则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可认定为持股较少。

“此前,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持股低于一定标准的股东可以不穿透核查,导致中介机构在IPO中,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全面核查。同时,IPO股东穿透工作,不仅难度高,工作量也比较大。”赵海舟指出。

赵海舟认为,对IPO股东穿透核查的标准进行量化,是必然要出现的。一些中介机构出于免责目的扩大核查范围,存在有些持股主体无法穿透核查、个别持股比例极少的股东也要核查等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

对于《通知》确定的可不穿透核查的标准,赵海舟指出,当前量化的标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从绝对金额上来看,假设相关公司上市后市值能达百亿,在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这一水平下,该股东的持股市值仅百万,从IPO中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足百万。因此,算不上有利益输送或违法违规‘造富’的行为。”赵海舟进一步指出。

展望后市,赵海舟说,随着IPO股东穿透核查的进一步规范,对市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在IPO过程中减少了中介机构的股东核查工作量,减轻企业的负担,大大提高了核查政策的可执行性。一定程度上,也避免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的不良倾向。

IPO股东穿透核查已多次规范

今年2月5日,证监会出台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的文件,重申发行人股东适格性要求,延长突击入股股份锁定期,进一步明确对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穿透核查要求。《指引》要求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入股的新股东锁定股份36个月,并要求中介机构全面披露和核查新股东相关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实施以来,也确实出现了一些争议。

5月28日,证监会回应称,在倡导合法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同时,也关注到有的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等方式形成“影子股东”,有的突击入股、低价入股获取不当利益。多年监管实践中,证监会通过要求中介机构穿透核查、发行人充分披露等方式持续加强对上述行为的监管。为将监管实践规范化制度化,切实防范利用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造富”,今年2月,证监会专门发布了《指引》。

证监会表示,《指引》实施以来,证监会督促市场主体按照规定规范股东入股行为,取得积极效果。但近期证监会关注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出于免责目的扩大核查范围,存在有些持股主体无法穿透核查、个别持股比例极少的股东也要核查等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

对此,证监会及时加以引导,强调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穿透核查拟上市企业股东,同时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台股权“最终持有人”认定标准,明确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股东等不需穿透核查。这些规定的实际效果是好的。

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要进一步落实好《指引》精神。一方面在股东穿透核查过程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发生。另一方面尽量量化重要性原则,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出具意见后可以正常推进审核。同时,也要纠正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证监会督促市场主体按照规定规范股东入股行为,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有些持股主体无法穿透核查、个别持股比例极少的股东也要核查等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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