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站长网 – 互联网爱好者创业的站长之家
您的位置:首页 >访谈 >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总经理谢卫:聚焦“第三支柱发展”和“债券市场风险管理”|两会声音

时间:2021-03-04 13:46:26 | 来源:《财经》杂志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总经理谢卫:聚焦“第三支柱发展”和“债券市场风险管理”|两会声音

3月4日,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作为公募基金行业唯一一位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谢卫带来了两份建议,《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作用、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几点建议》《关于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这是他第14年参政议政。从2008年首次参与全国两会算起,谢卫已连续三届任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数量多达38份。

推动第三支柱发展

谢卫的第一份提案,聚焦于“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

2018年5月1日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称“试点”)在上海等三地实施。作为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以下称“第三支柱”)落地前的一次尝试,无论参与人数还是整体规模都相对偏低。

在谢卫看来,究其原因固然有试点地区和产品范围偏窄、抵扣流程复杂等问题,还在于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激励政策不到位;二是产品层面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未统筹考虑与年金税收政策的有效衔接。

针对这一现状,他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进一步提高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一是在缴费环节,建议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第三支柱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度,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在领取环节,建议比照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不计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税,鼓励分期领取,降低领取时适用税率,进一步扩大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受益人群。

其次,实施合格金融产品税费优惠政策。

一是建议对纳入第三支柱范围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个税递延产品等合格金融产品,减免投资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降低交易成本,增厚投资收益,突出该类金融产品的养老投资属性,以区别于普通金融产品;二是建议对金融机构因发行管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减免对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降低机构开发、拓展该类金融产品的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资源投入力度、更积极地参与我国第三支柱市场建设。

再者,统筹年金和第三支柱税收政策。

美国等海外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统筹第二、第三支柱补充保险养老的发展,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有着积极作用。建议进一步推动年金和第三支柱在税收方面的统筹衔接,即将缴费税收优惠政策赋予到个人,允许个人灵活选择运用于年金计划或第三支柱,为第三支柱制度的良好开端和行稳致远奠定基础。

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

谢卫的第二份提案,落脚于“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

债券市场是实体经济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近年来债券违约和风险事件明显增加,且出现“逃废债”的苗头,这其中暴露的问题需要反思和改进。

谢卫指出,企业对到期债务缺乏统筹,对违约严重性认识不足。而中介机构未尽职尽责,严重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这不利于降低全社会融资成本,影响金融市场稳定。

对此,他提出三点建议:

其一,加强法律监督,各参与方应严格自律,真正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有全球第二大的境内债券市场,作为成熟市场的标志,打破“刚兑”是应有之义,但理应在法治化的原则下进行。在信息披露不完善、中介机构有失职甚至违法行为环境下发生的债务“无序”违约,将危害金融市场健康。

近期违约事件中,融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重大,监管在事后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资产划转、发行交易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部分涉案主体开展立案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后续当继续深化对债券市场的法律约束,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升市场制度规则的震慑力。

融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充分理解债券工具的法律效力,严格履行相关市场规则:融资企业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则,不可虚假披露、肆意转移资产、挪用资金;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不得转嫁责任或将自身利益置于投资人之上。

其二,应高度重视债券存续期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及时性和完整性,距离成熟市场尚有差距,信息披露质量急待提高。2020年12月,多部门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债券工具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违反相关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债券信息披露管理上迈出重要一步,只有做好存续期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才能使投资人充分了解发债主体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能。

其三,各方应加强对资本市场的认知,建立对债务融资工具的约束和统筹管理意识。

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和金融干部应主动了解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对债券市场依赖度高的企业,应强化融资约束意识,对债务有明确统筹规划,并加强与资本市场的沟通。地方政府官员在对待债务工具管理上,应坚持法制观念先行,鉴于债务工具通常存续期较长,要做到“新官理旧账”,直面矛盾不回避,以维护良好营商和金融环境。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