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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发告诫书:哄抬物价,最高罚款200万

时间:2021-07-25 22:49:27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发告诫书:哄抬物价,最高罚款200万

受今年第6号台风“烟花”影响,宁波市住宿服务、应急物资采购等需求显著增加。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全市各经营者特别是旅馆业和超市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收费)公示栏(牌)或标价签,价格(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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