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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考试作弊案频现培训机构身影,刑罚之外或可纳入黑名单

时间:2021-06-17 21:45:55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法治面|考试作弊案频现培训机构身影,刑罚之外或可纳入黑名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牛其昌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6月15日,江西省教育厅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江西省2021年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考试期间,南昌理工学院和江西工程学院考点存在严重作弊现象。截至目前,包括南昌理工学院监考教师罗某、江西工程学院监考教师张某沙等在内的11名教职人员已被公安机关刑拘。

今年已是“作弊入刑”实施的第六年。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考试作弊被明确列入刑罚范围。不过近年来,各地考试作弊事件仍然禁而不止,一些有组织有规模的作弊案件也多次被警方曝光。

“作弊入刑之后,几乎每年都有大规模作弊的案例出现,还是在于违法成本过低,而收益远高于成本。”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刘加良对界面新闻表示。

界面新闻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多起因考试作弊相关人员被判刑的案例。2020年6月,湖北省通城县两名教师在收受学生家长5万元后,准备作弊器材,企图帮助学生在高考中作弊。尽管两人因担心作弊无法成功而最终放弃,法院仍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作出判决,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12月,在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两名助考团伙人员找某大学生为另一考生进行替考。替考被发现后,两名舞弊人员还向两名监考老师行贿。最终,两名组织考试作弊者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8个月和3年2个月;替考大学生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

据最高法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根据刑法规定,考试作弊行为主要涉及四种罪行: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结合此次江西省专升本考试作弊事件通报,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婷对界面新闻表示,专升本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之一,在这类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将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此外,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高校监考老师与外部教育机构勾结,在考试过程中利用监考之便,用手机偷拍的方式非法提供了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并转发提供答案,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将可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量刑规定进行处罚。”王雨婷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及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明确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清认为,根据通报披露,上述江西省两起作弊事件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部分涉案人员可能面临被处以3-7年的刑事处罚,“两起作弊事件均涉及学校监考老师利用职务便利,与培训机构人员相互串通,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相关涉案人员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加良表示,此次江西专升本考试作弊事件涉案人数较多,分工明确,说明作弊行为是经过事先周密计划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但就本案来看,我认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即便主犯认罪认罚,在量刑时也要尽可能考虑不判其缓刑,以此向社会传达对作弊行为严厉惩治的态度。”刘加良强调,教育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对于有组织破坏公平的行为,应严厉追责。

此外,针对此次作弊事件,刘加良建议相关部门组织倒查,不能仅仅当成一次偶发事件,“通过全面深入的倒查还原事实,比如过去3-5年是否也有类似情形,卷子是否有雷同卷等。”刘加良表示。

据江西省教育厅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已对涉事机构作出停业整顿处理,并将依据最终调查结果依法依规顶格处罚。同时,将根据案件最终调查结果,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对上述两所考点学校及有关涉事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对于涉事考生方面,江西省教育厅已责成江西工程学院对目前查实的考点151名违规考生作出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同时将考生违纪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学校,由所在学校予以处理。

不过,此前有专家指出,目前法律规定的“作弊入刑”主要是指向有组织的考试作弊行为,其中的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实施者可能面临刑罚,但是众多参与购买答案的学生除了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外,鲜有付出更大代价的案例,这也导致了违法成本过低,出现法不责众的尴尬。

刘加良对此表示,刑法是事后法,如果想以此来完全消除作弊行为显然过于理想化,我们的目标是尽量去减少作弊行为。因此,针对有组织性的大规模作弊案件,仍然应当严厉打击,不能任其肆无忌惮。

另一方面,“组织作弊者往往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近年来几乎所有专升本作弊事件的背后都有培训机构的身影,这和专升本培训生意有关,培训机构以组织作弊提高‘专升本’通过率,招揽生源。”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建议,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责的同时,要建立黑名单制度与高额罚金制度。

熊丙奇表示,所谓黑名单制度,就是禁止涉案者再进入培训业、教育咨询业。“只有建立黑名单制度,才能让机构人员不敢有运作作弊的想法。与此同时,要根据泄题、作弊所造成的损失,要求培训机构赔偿,重罚培训机构,比如因泄题导致重考,所有组织考试的费用应该由机构承担,并给予惩罚性罚款。”熊丙奇说。

界面新闻注意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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