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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成都美更美收购望家欢股权案行政处罚 罚款50万元

时间:2021-03-12 12:47:56 |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开元商业有限公司股权案、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猿辅导股权案、成都美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购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股权案、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案、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好未来教育集团收购哒哒教育集团股权案、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北京牛卡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河北宝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等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十起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021年3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14号

当事人:成都美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 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24层2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成都美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美更美)收购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家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成都美更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成都美更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成都美更美。2014年在四川省成都市注册成立,由美团通过协议控制,最终控制人是(略)。成都美更美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投资方向为食材供应、软件等,美团主要从事餐饮外卖、酒店及旅游业务等。成都美更美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望家欢。2004年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略),主要从事食材加工销售等业务。望家欢2019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20年1月22日,成都美更美与望家欢、高军、高才坤等签署《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以(略)取得望家欢11.9%股权。2020年2月12日,望家欢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成都美更美收购望家欢11.9%股权,取得望家欢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成都美更美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望家欢2019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0年2月12日,望家欢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成都美更美收购望家欢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成都美更美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100081637。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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