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站长网 – 互联网爱好者创业的站长之家
您的位置:首页 >创业 >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无线电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1-01-05 13:46:14 | 来源:工信微报

来源:工信微报

公开征求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了维护北京市、河北省张家口市及周边地区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顺利举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北京冬奥组委起草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月25日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68206266(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附件: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无线电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北京市、河北省张家口市及周边地区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我国申办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承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北京冬奥会是指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冬季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冬奥会赛时是指北京冬奥村预开村日至北京冬残奥村正式闭村日,北京冬奥会筹备期是指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至北京冬奥村预开村日前一天。

第二条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北京市和河北省张家口市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等相关政府机构和部门组织建立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无线电管理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北京冬奥会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北京冬奥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北京冬奥会赛区所在地的公安、国家安全、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北京冬奥会无线电管理工作,并为北京冬奥会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境外用户(含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香港、澳门和台湾记者)、境内用户在北京市或者河北省张家口市奥运场馆(以下简称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本规定第十二条中免于粘贴无线电发射设备标签的设备除外),在相约北京系列冬季体育赛事期间,应当在各单项赛事开始30天之前通过相约北京系列冬季体育赛事官方网站或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在北京冬奥会期间,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北京冬奥会无线电频率申请网站(网址https://spectrum.beijing2022.cn)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受理并按照程序作出决定。

外国领导人、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和个人,申请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

特殊控制区域由北京冬奥组委安保部确定。

第六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可以在北京冬奥会无线电频率申请网站上或者通过申请时注册的电子邮箱获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电子打印件并自行下载打印。

第七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规定不需要缴纳频率占用费的除外。

第三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八条获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用户,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入奥运场馆或特殊控制区域使用前,应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送至指定的核验地点(核验地点将在北京冬奥会无线电频率申请网站上公布),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核验,不便搬移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预约进行现场核验。

位于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原有的合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在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于2021年12月30日前分别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核验,不便搬移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预约进行现场核验。

第九条通过核验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粘贴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北京冬奥会无线电发射设备专用标签”(以下简称专用标签),粘贴专用标签后方可在奥运场馆或特殊控制区域使用,并在专用标签上注明的时间、区域内使用。

专用标签分为蓝色、绿色。

蓝色标签适用于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在奥运场馆或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

绿色标签适用于北京冬奥会赛时期间,在奥运场馆或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

专用标签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卫星移动电话(终端)、专用移动通信网络的终端需要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核验,粘贴专用标签后方可进入奥运场馆或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一条大型屏幕、不间断电源(UPS)、额定功率在3千瓦及以上的微波加热设备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需进行无线电频率申请,但在进入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前需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备,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电磁环境测试。

第十二条 在奥运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手机),计算机的嵌入式无线网卡,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功率在2mW以下的汽车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个人使用的生物医学遥测和医疗植入及相关配套设备、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可穿戴式智能设备,无需粘贴无线电发射设备专用标签,但应当遵守奥运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的安全保卫规定。

进入奥运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后,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手机)、计算机嵌入式无线网卡、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不得作为无线局域网热点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手机)、照相机无线遥控装置、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不得开启蓝牙功能,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手机)不得开启超宽带功能、不得开启利用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以外的对讲机功能。

除上述设备以外,其他进入奥运场馆或特殊控制区域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现场准入核验,未粘贴专用标签的,不得进入奥运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三条 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定区域、规定时间和技术指标操作使用。在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无线电管理部门将对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如需实施无线电管制,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在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及赛时,需要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境外用户办理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暂时进境手续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打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暂时进境的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按期复运出境。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投诉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有害干扰,可能对北京冬奥会赛事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有害干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责令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暂停发射;拒不暂停发射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第十七条在奥运场馆和特殊控制区域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发射设备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以向北京冬奥会技术运行中心或者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北京冬奥会技术运行中心和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干扰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方。

第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采取必要的技术性阻断措施,阻止非法无线电发射;

(五)关闭、查封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其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十九条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妨碍执行公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违反本规定,对北京冬奥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将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北京冬奥组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结束后一周止。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你喜欢